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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H001/2023-48222 成文日期 2023-01-29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案号:杭萧政复〔2021〕435号
申请人:倪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申请人倪某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作出的萧公(新塘)行罚决字〔2021〕084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一案

发布日期:2023-01-29 10:0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萧政复〔2021〕435号

申请人倪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申请人倪某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作出的萧公(新塘)行罚决字〔2021〕084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嗣后,本机关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等。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低保边缘救助人员,从事出租车工作二十年。2021年8月15日,因受疫情等大环境影响,申请人承包的出租车营运生意一落千丈,所以在家休息,酒后出于公民的良知和责任,用手机拍摄所住某小区某幢电梯公共走廊旁人群不戴口罩聚集且用筹码做注打扑克牌的行为(涉嫌赌博),准备用于举报,有视频录像,结果被对方发现,辱骂申请人并升级到肢体冲撞。对方多人抢夺申请人手机,控制侵犯申请人身体,想毁灭申请人拍摄的证据。当时王某甲冲在最前面,用头撞击申请人。申请人在头晕目眩之时,出于本能和自救,就咬了对方脸上一口,但当时申请人绝无故意伤害对方的意图。申请人前妻闻讯赶到现场后进行了拍摄取证,拍到了对方人多势众而申请人一人势单力薄。在拉扯过程中,申请人被对方放倒在地。视频还显示有参与打牌的女子在申请人背后吐痰,并对申请人前妻有辱骂攻击、抢夺手机等危险行为,直逼申请人前妻逃跑。所有过程都有视频证据,后来110民警到达。现在申请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提出三条异议:一、被申请人有先入为主的倾向,没有全面客观进行调查。被申请人所采纳的证词都是聚众打牌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的口供,皆对申请人不利,实际上他们是同伙,其证词不应采信。二、如果不采纳这些证词,就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是故意伤害咬人,此次纠纷是对方有错在先,并对申请人也造成了身体伤害。三、申请人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法律依据不足,处罚过重。申请人在逼不得已的情况下咬了对方脸上一口,是正当防卫行为,并不是故意所为。现在疫情严重,申请人出于热心拍摄,结果反而变成了违法行为。故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萧公(新塘)行罚决字〔2021〕084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该案办案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案发地为萧山区,属于被申请人管辖区域,故被申请人具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另外,被申请人在办案过程中,已依法履行了受理、调查、告知、审批、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二、该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案中,被申请人经充分调查取证,结合申请人的陈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及案发现场视频监控、伤势照片等证据,均证实案发时申请人因之前自己汽车漏油的问题与某小区某幢住户产生矛盾后,当日在饮酒后又与某幢楼下邻居发生争吵,后无故搂抱他人,王某甲上前为制止申请人对王某乙的搂抱行为,受到申请人搂抱并被其用嘴在左脸处啃咬,造成王某甲脸部受伤。后周围邻居上前劝阻拉架,申请人借酒劲与他人拉扯,并故意摔倒在地耍赖,造成自己身上多处抓痕。现场多名证人拍摄的现场情况均证明现场并无人员对申请人进行人身攻击,在申请人对王某甲进行故意伤害后王某甲等人及时报警,在等待民警到场的过程中申请人仍然故意找茬,后被在场的其他人员劝阻、拉扯。故本案认定申请人有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且行为较恶劣,并无不当。三、该案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本案中,申请人故意用嘴巴啃咬他人脸部,且造成他人脸部受损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综合全案,认定申请人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亦无不当。四、在收到行政复议补充申请书副本后,被申请人补充答复如下:1.案发后被申请人办案民警询问申请人时,其未提交拍摄打牌的相关视频证据,且居民打牌行为是否存在赌博性质需要公安机关进行查证核实。申请人不能用热心善举来掩盖其酒后滋事故意伤害他人的违法行为。根据被申请人依法调取的相关证据以及申请人陈述均证明其对被害人有故意伤害的行为,且造成被害人脸部受损的客观事实。2.被申请人依法调取案发现场监控及相关人员手机内视频证据,且制作了案发现场人员的询问笔录,均证实现场有一人脸部红肿,系申请人咬伤,其他邻居对申请人只有拉扯行为,并无实施殴打行为。根据现场相关视频也能印证申请人倒地行为系其故意所为而非他人殴打或抱摔导致其倒地。3.申请人作为一名成年男子,自身未有危险而故意咬伤他人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行为,也不属于其所谓的出于本能的自救行为。申请人故意用嘴巴啃咬他人脸部,造成他人脸部受损伤的后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已综合全案考量其行为及后果,对其处罚也未量罚过重。综上所述,萧公(新塘)行罚决字〔2021〕084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办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请求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的事实如下:2021年8月15日10时58分,被申请人接王某甲报案称其在新塘街道某小区某幢某单元楼下因琐事被殴打,遂于当日受案。经调查,被申请人查明,2021年8月15日上午,在萧山区新塘街道某小区某幢楼下,申请人因酒后拍摄他人打牌引起纠纷,用嘴巴将王某甲左脸咬伤。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的违法行为,故在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幅度及询问是否提出陈述和申辩后,于2021年8月16日对申请人作出萧公(新塘)行罚决字〔2021〕084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同日,被申请人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至申请人处。申请人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补充情况说明、现场照片、现场视频;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补充行政复议答复书、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萧公(新塘)不罚决字〔2021〕00884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传唤证、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申请人的询问笔录及身份资料、王某甲的询问笔录及身份资料、证人的询问笔录及身份资料、现场照片、申请人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及伤势照片、王某甲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及伤势照片、现场手机拍摄视频、调取证据通知书、监控视频及关键内容文字说明、见证人身份资料、案涉现场自绘方位示意图,以及新塘派出所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在办案中,已依法履行了受案、调查、告知、审批、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现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用嘴啃咬王某甲左脸的事实,属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故被申请人综合全案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16日对申请人作出的萧公(新塘)行罚决字〔2021〕084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或者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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