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01/2023-48204 | 成文日期 | 2023-01-28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解读文件 | 政策原文 |
一、制定背景及意义
2021年1月省财政厅出台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21〕7号)文件,进一步完善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公款管理制度。为更好贯彻省财政厅有关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工作要求,进一步在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中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机制,我局对现有相关制度进行制定完善,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提供统一依据。
二、制定依据
1.《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的通知》(浙委办发〔2015〕8 号);
2.《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
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21〕7号);
4.《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5〕16号)。
三、主要内容、适用范围、标准
《办法》共38条,立足于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需要,明确了公款竞争性存放的依据、适用范围、原则,对竞争性存放操作流程、社会中介机构代理事项、综合评分指标设置、评审委员会组建、定期存款到期后续存相关事项、风险管理以及监管职责等进行具体规定。
(一)适用对象和资金范围
《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区级机关(含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委、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机关等),区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或部门(单位)所属事业单位,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的竞争性存放。
《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资金范围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以及会费、基金、捐赠款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
(二)可不采取竞争性存放方式的情形
《办法》第六条规定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采取竞争性方式:(一)单一账户闲置资金量小于500万元的;(二)资金闲置时间少于3个月的; (三)开户银行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的,自开户银行确定之日起5年内,利率符合国家政策要求,且定期存放的存款利率不低于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同类银行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文件另有明确规定的; (五)经区政府批准可以不实行竞争性存放的其他情形。与萧政办发﹝2020﹞22号文件相比,《办法》从闲置资金量和原账户转存方面做了修订。
(三)关于定期存款期限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保值增值的资金可适当延长存款期限,但不得超过5年。
(四)关于评审委员会、评分指标和中标银行数量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评审委员会应当由单位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外部专家比例不低于60%。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状况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得低于综合评分的30%,经济贡献度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得低于综合评分的30%;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综合评分从高到低确定中标银行,并按相关规定合理控制单家银行存款金额。
(五)关于招标有效期和定期存款到期后续存相关规定
参照浙财预执〔2021〕7号文件,《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区级预算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有效期不超过2年,其他单位有效期不超过5年。有效期内,定期存款到期后可续存原中标银行,但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利率符合国家政策要求,且续存利率不低于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同类银行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其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
解读人: 杨月万
联系方式:0571-82754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