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15/2022-61688 | 成文日期 | 2022-07-11 |
发布机构 | 区农业农村局 | 统一编号 | AXSD65-2022-0004 |
文 号 | 萧农田建〔2022〕231号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有效性 | 有效 | 解读文件 | 政策解读 图解等解读 意见收集采纳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萧山区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与资金补助管理实施办法》(萧农田建〔2021〕161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1年4月印发实施,为进一步规范项目管理,加强《办法》的可操作性,结合实施情况,现对《办法》补充规定如下:
一、建设内容及标准
第八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类型。高标准农田建设主要通过“认定、提升、建设、补建”四种途径开展。
(四)补建类。为加快补齐已建被占用高标准农田缺口,全面完成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并与已建或在建或已立项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不重复,符合国家关于高标准农田上图入库相关规定,而进行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作为补建类项目区块。
第九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 30600-2022)实施(按照最新标准同步执行)。
二、项目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 项目确定。区农业农村局根据省农业农村厅下达的任务,结合项目法人上报的实施计划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潜力初定项目建设对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对象初定后,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测绘、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和施工图,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报告、设计图、概算书等材料。
三、项目资金补助
第二十二条 支出范围。项目所需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及施工支出,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工程招投标费、工程监理费以及必要的项目管理费等。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单位工作经费、兴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及其他与高标准农田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补助标准。通过区级验收(初步验收)的工程,区财政按工程结算审核价、测绘、勘察设计及监理合同价的80%予以补助。
高标准农田新建项目的补助上限为4000元/亩,高标准农田新建项目同步实施高效节水项目的补助上限为5500元/亩,高标准农田提升项目的补助上限为2500元/亩,补建项目的补助上限为1200元/亩,超过部分由镇街(农场)建设主体自行承担。
列入省级绿色农田、市级高标准农田示范区等项目通过验收后,参照新建项目补助标准执行;市级农地提标改造项目(田间小型水利修缮项目除外)可参照高标准农田提升项目补助标准执行。
对于项目立项积极性高、任务完成质量高、建后管护效果好的镇街(农场),通过验收评定(评定办法按照省市最新标准同步执行),得分最高的两个镇街(农场),追加10%的补助予以奖励,最高100万元,奖励资金全部用于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对于项目建设质量低、建后管护效果差、项目调度不配合、未按期完成建设内容、资料未按规定报送(归档)的镇街(农场),将予以扣减5%的补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 申请补助。项目开工后,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根据工程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预拨50%补助资金(上级部门有最新规定可从其规定),通过区级验收(初步验收)后,建设单位提出剩余财政补助资金申请。
本补充规定自2022年8月11日起施行,作为《杭州市萧山区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与资金补助管理实施办法》(萧农田建〔2021〕161号)的补充文件,原管理办法与本补充说明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文件由区农业农村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杭州市萧山区农业农村局 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
2022年7月11日
萧农田建〔2022〕231号 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与资金补助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补充规定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