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001/2022-57014 成文日期 2022-02-25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有效性 有效 解读文件 政策原文

关于《杭州市萧山区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建设审批管理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2-25 15:5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

一、制定背景

2020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正式实施,赋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行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区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区住建局、规划和自然资源萧山分局对原《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拟制定《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杭州市萧山区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建设审批管理实施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 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 号)、《关于印发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浙农经发〔2020〕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主要内容

起草的《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杭州市萧山区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建设审批管理实施办法》共分为十个部分,即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职能划分、用地保障、集体建房、申请管理、批建管理、技术管理、监督管理、附则。

(一)第一部分为适用范围,明确了农村宅基地的适用范围,并对宅基地定义予以明确。

(二)第二部分为基本原则,明确了宅基地和住房建设审批管理应遵循的符合规划、节约集约、严格管控、高效便民的四大原则。

(三)第三部分为职能划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职能转变相关内容,明确了区农业农村局、规划和自然资源萧山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便于加强各部门协力合作、压实属地管理责任。

(四)第四部分为用地保障,明确了各镇街要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和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保障相关内容及要求。

(五)第五部分为集体建房,新增提出了集体建房有关指导性意见。

(六)第六部分为申请管理,规定了宅基地申请主体,以户为单位申请,申请时户内所有资格权人员必须全部在册。户是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清册为依据,结合公安户籍落户信息等认定的农村家庭户。

对农民宅基地6类可申请情形、6类不予批准情形、3类收回使用权情形等作出明确。

新增了闲置利用,在坚持“一户一宅”、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制原则,依法依规有效盘活农村闲置住宅和宅基地利用等方面内容。

第七部分为批建管理,规定了农民建房需通过农民建房一件事联办管理系统的审批,建房申请应提交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范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农户身份证明材料、农村住宅设计方案、分家析产协议书等7个方面的资料。

明确建房审批及建设监管过程中申请、审核、丈量批放、过程监管、竣工验收、档案归档等7个方面时间和技术要求。

第八部分为技术管理,规定了关于农民建房独立式住宅和联立式(两户联建)住宅、多户联排、多层叠式排屋等的面积标准、高度、地下空间利用、围墙和农户新建住房的地质条件、住房图集、工匠、建筑材料、承建责任等方面技术要求。

(九)第九部分为监督管理,按照“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规定了镇街有关负责人的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责任,村级经济组织负责人的主体监管责任,加强对宅基地使用及建房行为的巡查监督,要配置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员和宅基地协管员,在建房点挂建房公示牌等监管方面内容。

(十)第十部分为附则,规定了实施办法的施行日期,从2022年3月21日起施行。

四、文件术语解释

农村宅基地:农村村民(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五、适用对象/适用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审批、住房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 、农村住房调剂等适用本办法。

政策解读部门:杭州市萧山区农业农村局

政策解读人:夏利明

联系电话:0571-83861986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