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整合优化融资性担保机构政策扶持体系,强化融资性担保对小微企业、科技创新、人才创业、知识产权融资等方面的支持作用,根据省、市、区有关政策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二、 申报对象
具有政府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主要从事萧山区内融资担保业务,并经年审合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
三、 补助条件。
申报扶持资金的融资担保机构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获取《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一年以上(含一年),运行符合融资担保行业管理有关规定,无重大恶意失信记录。
2、准确、及时向工信部“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和浙江省“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信息系统”报送运行监测统计信息。
3、申报扶持资金的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融资担保机构,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
4、融资担保机构对同一被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机构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机构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5%。
5、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收取客户保证金的融资担保机构须设立保证金专户。
6、为全区小微、三农、科技、人才创业、知识产权质押企业开展融资担保的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占总业务量的50%(含)以上,且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达净资产1倍以上。
7、平均年融资担保业务年化费率不超过同期人民币贷款LPR利率的50%。
四、 申报程序
主要包括通知申报、材料申报、专项审计、联合审核、确定补助额度等五个环节。
五、 资金用途
扶持资金原则上优先用于充实风险准备金,已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提足额准备金的,超出部分可计入“其它收益”科目。
六、 其它说明
科技担保、人才担保具体政策按《萧山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实施办法》(萧科〔2021〕7号)和《萧山区新一轮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5213”计划贷款担保机构补贴办法》(萧人社〔2020〕20号)文件执行。创业担保政策按《杭州市区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杭人社发〔2016〕261号)文件执行。
七、 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区金融办、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区人社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
解读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管理科科长 陈东北
联系方式:828982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