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01/2021-51165 | 成文日期 | 2021-09-09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 | 统一编号 | AXSD01-2021-0008 |
文 号 | 萧政办发〔2021〕31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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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萧山区本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5日
杭州市萧山区本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增强财政资金存放透明度,提升财政理财水平,建立和完善区级财政专户资金择优存放机制,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7〕86号)和《关于印发〈杭州市本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业务规程〉的通知》(杭财预执〔2018〕20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资金,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公共财政管理职能,按照规定可以开设财政专户进行存储的特定专用资金,包括非税收入资金、社会保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及赠款资金、财政代管资金、事业收入资金、偿债准备金、外币专户资金以及专项支出资金。
参与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政策性银行。
第三条 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新开立财政专户或变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由财政局提出申请报省市级财政部门、财政部核准后,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方式选择确定。
第四条 财政专户资金一般在开户银行办理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不得办理质押和转让,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财政专户资金;除粮食风险基金等国务院批准保留的专项支出类财政专户资金和待缴国库非税收入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资金外,社会保险基金等大额财政专户资金,可以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放的,必须采取竞争性方式。
第五条 除社会保险基金等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保值增值管理的资金外,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期限一般控制在1年(含1年)以内。
第六条 竞争性方式是指财政部门在确保资金安全和资金支付需要前提下,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第七条 集体决策方式是指财政部门对备选银行进行评分,将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方式,集体决定资金存放银行。
第二章 竞争性存放操作
第八条 参与区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的银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二)纳入监管评级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
(三)参与区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的商业银行上年末人民币存款、贷款余额合计达到60亿元;
(四)在萧山区行政区域内设有支行级及以上机构。同一家银行在区域内有2家以上支行级及以上机构的,原则上由其在财政开设专户的一家支行级及以上机构参与招投标,或由其内部协商确定一家。
第九条 区财政局应当科学预测资金流量,在确保资金正常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制定当年度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年度计划和具体规则,报经局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批准后实施;人民银行萧山支行负责定期监测金融市场情况,协助区财政局收集和整理竞标银行相关基础资料、审查竞标银行条件;区纪委监委或者相关派驻纪检监察组可以指派人员参加现场监督评标工作,负责受理并处置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违纪和职务违法犯罪信访举报、问题线索。
第十条 区财政局会同人民银行萧山支行成立由财政部门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的5人及以上单数人员的评选委员会,负责当期的区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的评标工作。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应确保竞争性存放参与银行充足的响应准备时间,至少于每次操作前5个工作日,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区政府门户网站等(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发布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公告。
第十二条 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设置,由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贡献度四个方面组成,每项指标最低得分为0分。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应根据评选委员会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最终招标结果经区财政局局长审定后生效,由区财政局通过指定网站对外公告。
第三章 “三重一大”决策
第十四条 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财政部核准新开设的财政专户以及存量财政专户变更开户银行,原则上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开户银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采取“三重一大”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1)具备参与竞争性选择资格的银行少于3家,或竞争性选择公告发布后,报名响应的银行少于3家;(2)年日均存款余额小于1000万元,采取竞争性方式成本相对较高;(3)发生不可预见紧急情况,采用竞争性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急需;(4)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另有明确规定的。
第十五条 以“三重一大”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对财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分管资金存放业务的领导干部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实行利益回避制度,不得将财政专户资金存放在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工作的银行。
第十六条 采用“三重一大”决策方式时,应当采用综合评分法对备选银行进行评分,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的具体设置参照第十二条规定。
第十七条 采用“三重一大”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备选银行的评分情况、会议表决情况和会议决议等内容应当在会议纪要中反映,并在单位内部显著位置予以公告。
第四章 资金存放办理
第十八条 签订存款协议。自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区财政局与中标银行签订存款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办理中标资金存放。区财政局按协议规定办理资金划拨,中标银行收到划拨资金后的当天,向区财政局开具存款证明,存款证明应当记录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利率以及期限等要素。若因中标银行原因未在上述时间期限内履行中标义务的,将视为自动放弃当期中标资格,区财政局将收回中标金额。
第二十条 当期招标资金如属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提前招标的,资金存放以中标先后顺序,并按定存实际到期时间先后予以办理。
第五章 管理监督与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局新选择财政专户资金存放银行时,应当要求资金存放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见附件),承诺不得向财政部门相关负责人员输送任何利益,承诺不得将资金存放与财政部门相关负责人员在本行亲属的业绩、收入挂钩。
第二十二条 资金存放银行出现以下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区财政局应视情节轻重,通知该银行划回存放资金、并决定暂停以至取消其参与本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活动:
(一)一年内未按规定及时汇划到期本息违约两次及以上,或涉及金额较大的;
(二)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导致财务恶化或引起信用危机的;
(三)监管评级降低,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
(四)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
(五)未按照存款协议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六)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七)存在其它妨害财政资金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资金存放银行应加强对财政专户资金运用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不得将财政专户资金投向国家有关政策限制的领域,不得以财政专户资金赚取高风险收益。
第二十四条 资金存放银行未按规定办理财政专户资金存放业务,造成财政资金管理风险或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局可提前全部或部分支取定期存款,存款银行应积极配合办理。提前支取部分,银行按支取时国家有关利率政策规定计付利息,未支取部分按照《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中标银行信息报备。中标银行应确定固定部门及经办人员负责区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业务,并向区财政局报备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具体业务人员及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应于变更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区财政局和人行萧山支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国库资金的招标,按照浙江省财政厅统一部署进行。
第二十八条 纳入省市区统筹的社保资金的招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依照国务院、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因特殊情况暂不能实行竞争性存放管理的财政资金,应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 各银行应当支持本区经济发展,其它需与存放资金考核相挂钩的,另行制订考核办法。
第三十一条 镇街及平台财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具体评分指标、评分标准和投中标限量细则将另行制定。涉及国家利率政策的,以人民银行萧山支行口径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25日起施行。同时《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区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萧政办发〔2020〕21号)废止。
附件:
廉政承诺书
财政厅(局):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7〕8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关于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19〕48号)、《杭州市萧山区本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萧政办发〔2021〕31号)相关规定,现就本行参加贵单位年第期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作出如下承诺:
1.不向贵单位负责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的领导及相关人员进行利益输送;
2.不将财政专户资金存放与贵单位负责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的领导及相关人员在本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的业绩、收入、晋升挂钩;
3.严格执行利益回避制度,贵单位负责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相关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为本行工作人员的,不参与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工作;
4.不发生除上述行为之外的其他任何利益输送行为。
未遵守以上承诺的,本行自愿接受财政部门通报和处理,承担相应的一切后果。
银行(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下载: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本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