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09/2021-51519 | 成文日期 | 2021-09-15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统一编号 | AXSD11-2021-0001 |
文 号 | 萧司〔2021〕11号 | 主题分类 | 司法 |
有效性 | 有效 | 解读文件 | 政策解读 图解等解读 意见收集采纳 |
各科室(中心)、司法所,各法律服务机构:
现将《杭州市萧山区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管理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市萧山区司法局
2021年8月26日
杭州市萧山区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管理规定(试行)
为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服务保障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关于推进法律援助受理审查指派工作改革的指导意见》(浙司〔2020〕5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司办〔2020〕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萧山区法律援助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制定如下规定。
一、健全承办人员准入机制
(一)准入条件。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拥护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良好;热衷于法律援助事业,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需持有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2年以上并年度考核合格;近2年未出现违反执业规范被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情形。
(二)选拔程序。自愿申请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需填写《萧山区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报名表》,由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或基层法律服务所初审,并按照一定比例推荐承办人员名单。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区法律援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协同律师与仲裁工作科对推荐名单进行审查,建立民事、行政类案件和刑事类案件承办预选人员库,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局党委班子会议审定。对确定后的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适时组织公示,入库人员需签订《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承诺书》,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业务培训,人员库每2年更新一次。
(三)奖惩措施。将法律援助工作列入对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执业人员的考评内容,并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在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期间,对受援人满意度高、提供服务优质、案件质量评估优秀的人员给予通报表扬。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其承办资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该承办人员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基层法律服务所3年内不得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出现违反执业规范被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受援人投诉经查证属实的;向受援人收取费用,接受受援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经查证属实的;2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或擅自终止中心指派案件的;案件质量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
二、优化案件受理审核机制
(四)规范窗口受理。法律援助窗口应坚持便民利民的服务宗旨,建立“一站式”服务模式,实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和AB岗制,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法律援助案件做到应援尽援、应援优援。
(五)推行容缺受理和经济困难承诺制。对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申请,如有容缺受理情形的,应实行先受理后补交、先承诺后核查。对经济确实困难而获取相关证明不方便的申请人,可以由其如实说明相关情况,并填写经济困难状况承诺书。
(六)推行“市域一体化通办”“省域转办”。打破法律援助申请设区市域管辖限制,按照杭州市统一的受案范围、经济困难标准进行审查,对属于市全域内应受理的法律援助申请,中心应当接待、受理、审查、指派,实现“市域一体化通办”。省域内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实行先受理后转办工作机制。
(七)推行法律援助申请代办服务。在鼓励和引导申请人通过网上、掌上申请法律援助的同时,申请人也可以委托各司法所工作人员、法律服务机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为办理法律援助申请手续。
三、完善案件指派工作机制
(八)指派原则。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原则上由中心负责人在承办人员库中统一指派,充分考虑当事人意愿、就近就便和承办人员专业优势等因素,做到公平公正、科学合理。
(九)指派时限。中心应在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或者自收到通知辩护公函、通知代理公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指派。
(十)指派创新。探索法律援助智慧指派模式,逐步推行“主办责任制”,选择基础好、群众需求大的镇街公共法律服务站进行试点,并有条件地下放审批权限,精简办事环节,由确定的主办责任人为申请人提供接待、受理、审查、决定“全流程、一站式”服务。
四、严格案件质量监管机制
(十一)全程跟踪办案流程。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接到指派后,应及时约见受援人,详细了解案情、告知权利义务风险、签订承办机构委托协议和授权委托书,并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案件办理进展情况。中心通过系统后台全程对案件办理进行监督,若出现受援人不满意的情形,工作人员应通过电话或者面谈的方式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二)加强庭审旁听与法官(仲裁员)评价工作。通过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周安排专人对开庭审理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旁听,并做好相关情况记录,庭审结束后将旁听意见反馈表上传至浙江省法律援助统一服务平台。同时,将案件经办人员(法官、仲裁员等)的评价作为对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
(十三)加强案件质量评估。严把案件质量关,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办理完结的案件进行质量同行评估,评估专家根据评分要求按等次进行打分,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将取消承办资格。
五、规范案件补贴发放机制
(十四)报销审核。法律援助案件办结后,承办人员应根据案件质量评估标准对案卷进行整理,并登入浙江省法律援助统一服务平台,填写案件办理结果等信息。案卷材料应当在案件办结之日起30日内提交,超过时间且无正当理由的,中心将视作承办人员自愿放弃法律援助补贴。报销需填写《杭州市萧山区司法局现金报销申请单》,并与法律援助案卷材料一并提交。经结案审查符合要求的,根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核算发放补贴。
(十五)报销流程。法律援助补贴实行一月一结算,由中心工作人员制作《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发放表》,依次提交中心负责人、局业务分管领导和财务分管领导审签后,下发至各承办人员个人银行账户。
六、加强案卷档案管理机制
(十六)案卷归档。中心工作人员应对承办人员上交材料进行结案审查,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退回补充有关材料或重新整理,待全部合格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十七)案卷扫描。中心应及时对案件审批卷和承办卷进行档案电子化扫描,并将扫描件上传至浙江省法律援助统一服务平台进行存档。
(十八)案卷借阅。因工作需要确需借阅、复印案卷的,借阅人需填写档案借阅单,并经中心负责人批准同意,档案管理人员需做好相应登记。
本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试行,由杭州市萧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