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008/2021-49757 成文日期 2021-08-05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综合类

关于对《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08-05 09:4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萧山政府网 通讯员


为确保公众对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参与,广泛吸收社会各界对政府行政行为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不断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发质量,现将我局的《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发布。您可在2021年8月17日之前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邮件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通信地址: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

联系人:章蕾

电话:0571-82659291

传真:0571-82659261

电子邮箱:13342845@qq.com


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

2021年8月5日



杭州市萧山区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创新社会治理,进一步规范公益创投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社会效益,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2016〕46号)、《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财综〔2016〕54号)、《推进新时代萧山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萧委发〔2020〕26号)、《关于扶持激励萧山区社会组织创新发展的实施细则》(萧民〔2020〕122号)、《萧山区加快推进“三社联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实施方案》(萧委办发〔2016〕7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区级公益创投项目是指由区民政局组织的,通过公益创投大赛形式开展,由社会组织自愿承接和实施,符合资金用途的各类公益性项目。

每年根据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区级公益创投,区级公益创投项目资金来源于区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资金或慈善总会资金。

第三条 区级公益创投项目坚持关注民生需求、创新社会治理、提高资金效益、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原则。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公开评审、择优支持、规范实施、评估监督的管理机制。择优培育一批具有创新性、专业性、示范性和具有重大社会意义的公共服务项目,并培育一批运作规范、公信力强、服务优质的社会组织,重点扶持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发展。

第四条 公益创投工作由区民政局主办,区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联合区慈善总会采用购买服务方式,由第三方专业机构承办。主要内容包括创投方案策划、需求征集、项目指引、项目申报受理、资格预审、立项评审等工作。第三方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确定,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 区级公益创投项目按照需求征集、项目优化、项目申报、资格预审、项目评审、公示公告、投诉复核、签订协议、督导检查、绩效评价等程序开展。项目实施地应为杭州市萧山区。

第六条 公益创投项目资助范围:

(一)公益事业项目。主要是对社区协商、科普教育、文化产业、文体娱乐、环境保护等提供管理服务、技术支持的项目。

(二)福利慈善项目。主要是扶贫济困、救孤助残、助老扶弱、赈灾救援、助医助教以及其他提升困难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的项目。

(三)社区治理和服务项目。引导居民参与社区公共问题的治理和解决,促进社区邻里互助、扶幼帮困、文体娱乐,推进社区社会工作发展和社工素养提升,以及其他有利于加强社会建设,完善公共服务,推动“三社联动”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社区公益服务项目。

(四)主办方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项目。

第七条 需求征集。区民政局向社会征集公益服务项目需求,征集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八条 项目优化。

区民政局结合当年区委区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任务,指导第三方承办单位组织专家对征集的项目需求进行分类、整理和优化,编制项目指引,经区民政局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方承办单位根据社会服务需求,对申报项目进行项目优化辅导,确保项目目标明确、计划合理。

第九条 项目申报。区民政局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申报范围,接受社会组织申报。

第十条 公益创投项目申报主体:

(一)在区民政局登记的社会组织;

(二)符合条件的区外社会组织;(由区民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在公益创投通知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申报公益创投项目社会组织应具备的条件:

(一)近两年内无违法行为,且两年内无活动异常和严重违法失信记录;

(二)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坚持非营利性;

(三)有公益创投服务必需的工作场地、设施和专业团队,有较好执行项目的能力;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资格预审。第三方承办单位依照本办法第十规定,审查申报项目社会组织(简称“申报单位”)的业务范围与项目的契合度,基本材料的完整性等对项目申报单位进行资格预审。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第三方承办单位邀请专家学者、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审组,从项目设计的服务类型、实施地域、受益对象、预算编制、配套资金,以及申报单位项目执行能力、相关经验、服务的质量标准和成本、项目预期社会效益等方面,结合往届公益创投项目执行情况,对申报单位的项目进行评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资助:

(一)申报的社会组织已建立党的组织;

(二)有自筹或配套资金达资助资金20%以上的。

符合以上情形的,在项目申报时应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四条 项目公示。项目评审结果经区民政局复核后在萧山政府网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签订协议。项目经公示无异议,项目资助方与项目申报单位签订项目协议。

第十六条 能力支持。区民政局根据签订协议项目的特点和承接项目的社会组织能力状况,督促第三方承办单位加强项目指导,适时开展项目运行管理培训、财务管理培训、个性化辅导与项目宣传推广和经验交流等活动,进一步提升项目承接单位的综合服务能力。 

第三章 资助资金拨付与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资助资金根据项目协议、项目进度、评估情况分批拨付给通过立项评审并签订项目协议的社会组织(以下简称“项目承接单位”)。

单个创投项目获得资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八条 项目承接单位的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项目资金的使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不得账外建账,不得设立“小金库”。

(二)专款专用:项目资金使用应遵守项目协议明确的工作目标、实施周期、实施方案等约定,不得私分、挪用、截留。

(三)节俭高效:项目资金使用和支出要厉行节约,严格按照项目协议规定的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做到经济、合理、高效。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预算包括项目经费收入预算和项目经费支出预算。

项目经费收入预算指区级公益创投资助资金、项目承接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它配套资金等。

项目经费支出预算主要包括为项目提供服务和实施项目发生的人员费用、宣传用物料费用、交通费用和管理费用等。经费支出标准应当符合实际和相关规定。各项目费用应在项目实施期限内支付完毕。

第二十条 根据相关规定,设定单个项目资助资金的最高限额,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同一家社会组织,或关联性社会组织在同一年度中承接的区级公益创投项目累计不超过两个。申报的社会组织与第三方承办单位存在利益关系的,不得申报当年区级公益创投项目。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接单位要将项目资助资金、自筹或配套资金全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接受绩效追踪和监督检查。项目配套资金也必须按项目协议载明的金额、用途等及时足额投入。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计划。项目承接单位应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项目实施计划;对项目执行的重大事项应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三条 项目管理制度。为保障项目顺利实施,项目承接单位应制定包括项目目标、项目实施、项目档案以及人员、财务支出、信息公开等内容的项目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项目承接单位应按照项目协议和项目计划有序推进,定期报送项目进展、成效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项目档案。项目承接单位要及时收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文字、视频、音频、图片等资料,建立项目实施、宣传和财务等电子档案。项目档案保管期限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宣传。在开展项目宣传活动时应表明公益创投项目资金来源、项目名称和标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宣传公益精神和项目服务成效,激发社会各界参与公益活动的热情。

第二十七条 项目变更。在项目协议约定的目标、产出和绩效不变的前提下,项目承接单位因实际情况确需对项目实施方法、实施地或资金等进行一定变更的,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第三方承办单位提出申请,经评审同意后,方可变更,并报区民政局备案。原则上,一个项目周期内最多可变更调整一次。

第二十八条  项目期内,项目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及时报备。 

第二十九条 绩效评价。区民政局委托第三方绩效评估机构开展对公益创投项目的绩效评价。评价主要包括项目管理、财务管理、服务质量、社会效益、组织自身能力提升等内容。

绩效评价机构在绩效评价时应听取项目受益对象、落地单位和属地街道等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意见和评价。

项目绩效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五个等级。绩效评价的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项目承接单位、承接项目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对存在问题的项目承接单位应在规定限期内完成整改并书面反馈整改情况。项目绩效评价要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  评估结果运用。对绩效评价为优秀的项目纳入区公益创投项目优秀案例并予以推广。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承接单位,取消下两个年度区级公益创投项目的申报资格。

第五章 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区民政局充分利用业务培训、随机抽查、网络信息化技术等方法,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二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民政局有权单方面要求终止项目协议、追回已拨付但未使用或不合理使用的资助资金、约谈项目承接单位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列入社会组织诚信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黑名单,两年内不得申报公益创投项目;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项目的;或者区民政局在对项目实施监督过程中,发现该单位弄虚作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项目申报人的; 

(三)与受委托的第三方单位、其他项目申报人恶意串通的; 

(四)向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承接项目的单位不按照已签订的公益创投协议实施项目,严重背离项目协议、或将项目转包给他人的;

(六)承接项目的单位存在截留、挪用和私分项目资金的;

(七)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第三十三条  公益创投项目的工作人员、第三方承办机构和评估机构等,须自觉接受群众和民政局机关纪检监察职能处室和驻局纪检监察组的监督和建议;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承接单位应自觉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组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主动接受受益对象和新闻媒体监督。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 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公益创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萧民〔2017〕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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