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076/2021-47294 成文日期 2021-06-17
发布机构 临浦镇 统一编号 AXSD99D-2021-0002
文 号 临政办〔2021〕14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有效性 有效 解读文件 政策解读 图解等解读 意见收集采纳

关于印发《萧山区临浦镇村股份经济联合社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6-17 15:3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萧山政府网 通讯员
分享:

各行政村、转制社区:

为适应新形势下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强村级集体“三资”管理,维护农民群众和农村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了《萧山区临浦镇村股份经济联合社财务管理制度》,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萧山区临浦镇村股份经济联合社财务管理制度                                                                                                                                                                                                                                                                                                                                                                                                            临浦镇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0日 

萧山区临浦镇村股份经济联合社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村股份经济联合社财务行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村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根据国家财政部关于《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杭州市萧山区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村股份经济联合社是以村级集体资产为纽带、社员为成员的社区性、综合性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其资产属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资产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三条 村股份经济联合社财务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农村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实行计划管理和重大经济事务民主管理,并接受区财政、农经管理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村股份经济联合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坚持量入为出、勤俭办事的原则,努力增加收入,搞好经济核算,降低费用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五条  村股份经济联合社必须切实加强集体资产管理,深化改革、理顺关系,以适应经济社会转型对村级资产管理的新要求,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  货币资金及票据管理

第六条  村股份经济联合社必须加强村级货币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账款分管制度。村股份经济联合社的现金、存款、各类支票、有价证券等由镇农村“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统一代理。专职出纳负责保管现金、存款、各类支票、有价证券等,负责办理现金存款收支业务,在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网络系统中登记现金存款日记账,准确核算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日清月结,定期核对,账款相符。报账员必须将现金收入于当天缴存村社基本结算账户,确因工作需要,村股份经济联合社其他人代收的款项必须在二天内及时与报账员结清。严禁坐收坐支。

第七条  村股份经济联合社必须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资金报账按先审后付、预审预付、先付后审三种情况分别处理。严格控制预审预付和先付后审,确须先行付款的按规定程序执行,严格执行专款专用。经批准预领的集体资金,在批准事项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及时结清,不得借故拖欠占用。除慰问款等小额、零星费用收支可用现金结算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支要通过银行结算。当日累计取现1万元以上或转账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经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

第八条 村股份经济联合社只能在萧山农商银行开设一个基本结算账户,实行支票户管理,严禁开设多头账户。要加强对银行票据和账户的管理,在开户银行预留村股份经济联合社章、村财务负责人章、专职出纳章,并实行分别保管。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出借银行账户,空白支票上不预盖银行预留印鉴,逐笔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和发生额。

第九条 村股份经济联合社必须切实加强村级集体资金出借和投资管理。为确保村级集体资金的安全与完整,村级集体资金不得出借给任何企业和个人。

村股份经济联合社严禁为任何单位或个人作经济担保。

第十条  村股份经济联合社必须加强债权债务的管理。凡发生应收应付经济业务的必须全额纳入账内,并建立明细账核算,定期核对。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债权,对欠缴时间长、金额大、收缴困难的应通过司法程序催缴。严禁向企业和个人借款。任何个人不得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对时间较长确实无法收回需核销的债权,必须经村社三委会集体讨论同意,1万元(含)以上必须报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提交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镇经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村股份经济联合社必须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和使用制度。凡村级集体收入必须开具收款收据,并全额入账。收款统一使用“浙江省杭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实行“专人领用、专人保管、专人使用、验旧领新”制度,不得跳号使用。禁止使用其它收款收据,禁止向其它单位和个人提供或代开收款收据。

村股份经济联合社必须加强支出票据的审核把关,除支付给群众的收益分配、补偿款、误工补贴、劳务费等款项外,都必须取得财政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或收据。对确因客观情况不能取得相关发票(收据)且金额在200元以下的支出项目,可由收款单位出具经济业务内容齐全、手续完备的自制凭证代替发票或收据。

原始支出票据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清楚齐全,不得遗漏。发票必须要有填制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说明事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自制凭证要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经办人员及领款人的签字或盖章。

对票据不规范、手续不齐全或开支不合理的项目,村社三委不予审批,出纳不得付款,会计不得入账,社监会跟踪监督。

第三章  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管理

第十二条  村股份经济联合社必须建立健全集体资产资源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要根据资产资源类别和使用状态实行分类管理,在每年三月底前完成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的清理核实,盘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对失实资产依据相关程序进行核销,对账外资产进行补充登记,形成统一台账后报镇经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集体资产资源对外承包租赁,必须经村社三委会集体讨论同意,签订规范的合同或协议,并报镇经管部门备案。

对5亩(含)以上的村级集体资源承包租赁、年租金(标的)在1万元(含)或资产价值在5万元(含)以上的村级集体资产承包租赁,须提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纳入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交易。对合同到期后原承包户主动要求续租且确实不适宜重新公开招租的,须报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提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后,以租期不超过三年、租金不低于同期市场价的标准续签承包租赁合同。对200亩(含)以上的村级集体资源承包租赁、年租金(标的)在200万元(含)或资产价值在 2000万元(含)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一律纳入区招投标交易中心统一交易。

对5万元(含)以上的村级集体资产拍卖、转让,须经村社三委会讨论同意,报镇人民政府审核,提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专业机构评估后进入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对5万元(含)以上村级集体固定资产报废、1万元(含)以上物资报损的,必须报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提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镇经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村股份经济联合社必须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严格执行工程立项、预决算、公开交易、变更、审计及验收等各项管理制度,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项目应当提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项目实施必须经村社三委会集体讨论,投资概算总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建设方案须提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所有工程项目须提交镇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工程建设方案须报镇经管部门备案存档;签订规范的施工合同或协议;工程建设项目不得拆分或肢解发包;附属工程、装修工程必须一并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范围;项目竣工结算时必须提供行业正规发票。

投资概算总额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类别已纳入镇级预选施工方目录库的,通过库内抽签的形式确定施工方。项目类别未纳入镇级预选施工方目录库的可通过上级公开交易、自主招标、直接发包等方式确定施工方。1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以下进入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400万元(含)以上的进入区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投标。区级或镇党委、政府对有关工程管理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严格控制工程变更,施工过程中发现确有必要变更的,项目累计变更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或协议价的10%。变更工程必须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和手续。投资概算总额10万元以下的村级小型工程项目,变更额度不得超过1万元,变更后工程总额不得超过10万元。特殊情况须提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投资概算总额10万元(含)以上的村级工程项目,工程变更后合计增加或减少绝对额在合同或协议价10%以下且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由联村干部会同村社三委会讨论同意,其中变更10万元以上的需报请镇人民政府审批;工程变更后合计增加或减少绝对额在合同或协议价10%以上或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应当由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新组织公开交易,确因特殊原因不宜公开交易的,须提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实施。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要实行全程监督制,对工程造价在200万元(含)以上或者技术含量高、危险性大以及相关管理部门有特别规定的工程项目必须要由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实行全程质量监理,并签订规范的工程监理合同。

对3万元(含)以上村级工程项目必须进行结算审计。工程竣工后,未经结算审计项目款支付不得超过项目合同价的50%或实际完成工程量的50%。

第十五条  规范村级物资及服务采购。村社购买货物或服务项目,须经村社三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对5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报镇人民政府审核,提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进入上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交易,其中1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服务项目委托单位原则上在镇年度服务单位内选定。对200 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须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交易。

第十六条  村股份经济联合社必须加强库存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建立库存物资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落实保管人员,明确保管职责,健全进出库手续,定期盘点核对,做到账物相符。

第四章  财务预算与收支管理

第十七条  村股份经济联合社必须建立财务收支预算管理制度。年初要根据上年度决算情况,结合本年度实际,预算当年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量力而行地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必须经村社三委会集体讨论同意,报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提交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镇经管部门备案,并及时在村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

第十八条  村股份经济联合社必须经常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因特殊情况与预算相差较大的,要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调整;年终必须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报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到镇经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村股份经济联合社要积极发展集体经济,努力增加当年收入,确保正常运转经费。要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当年收入与支出。集体各项收入必须全额入账,严禁设立小金库或账外账。

第二十条  村股份经济联合社必须建立健全开支审批和监督制度,财务实行集体定期审核审批制。要根据各自实际,每周确定一日为集体审核审批日。集体审核审批由村社三委成员、社监会成员参加,村社三委审批和民主理财可分别进行。参加审核人员经审核同意后须在原始凭证上签字。集体审核审批人员必须有村社三委 80%(含)以上人员,社监会 2/3(含)以上人员参加,同意率为村社三委参加人员 80%(含)以上、社监会参加人员 2/3(含)以上的上报镇农村“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付款。未能通过集体审批或民主理财的,须在一个月内提交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并报镇农村“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付款。

第二十一条  村股份经济联合社必须严格控制经营费用和其它非生产性开支。严格执行经营费用限额和限使用范围“双限”管理制度和行政管理零招待。确因发展经济需要(不包括财政转移支付和政府补助项目)对外发生的费用,应坚持小额、必需、真实的原则,支出票据必须注明来客单位、招待事由、经办人、陪同人员等内容。经营费用超过年度规定限额需超额使用时,必须经村社三委会讨论同意,提交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镇人民政府审核。未能履行程序的,由经手人个人承担。经营费用开支明细包括来客单位和个人姓名、陪同人员姓名、招待事由等必须按月逐笔在村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村级组织外出学习考察须经镇党委审批。村股份经济联合社报刊杂志征订须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制度,不得超过限额标准。

第二十二条  村股份经济联合社必须加强村社三委干部工资、奖金、补贴及福利等的发放管理。严格按照镇委〔2017〕132号《临浦镇村务专职工作者报酬实施意见》标准发放。年终奖金根据镇党委政府有关考核文件兑现。严禁自开口子提高工资、奖金、补贴及福利发放标准。

第五章  收益分配和积累管理

第二十三条  村股份经济联合社在年终收益分配前,应搞好各业承包合同的结算兑现,准确核实全年收支,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并经村社三委会集体讨论同意,报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提交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到镇经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村股份经济联合社要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当年净收益分配的顺序是先提取不少于 30%的公积公益金,按需提留应付福利费后进行社员分配。分配方案经村社三委会集体讨论通过,报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提交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村股份经济联合社要建立土地征用及收入支出情况登记簿。土地补偿费纳入公积公益金科目核算。

第二十六条  公积公益金主要从年终收益分配中提取,以及土地补偿和上级拨入等。主要用于转增资本,弥补福利费不足或弥补赤字。

第二十七条  村股份经济联合社必须加强积累资金的管理。积累性收入、上级部门及有关单位拨入的专款或结对帮扶资金,必须严格按项目管理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不得移作它用。

第六章  民主监督及财务公开

第二十八条  社监会要加强对村股份经济联合社的监督,履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社监会行使对本届村级财务监督检查职责。社监会成员应由具有一定会计业务知识的人员组成。

第二十九条 社监会在村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按时开展理财监督活动。村级党组织要支持社监会开展工作,对社监会提出的正确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采纳。社监会的工作重点是对本社的财务收支、资金管理、资产发包、基建项目、合同管理、干部报酬、非生产性开支及社员关心的其它重大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村股份经济联合社必须全面深化财务公开,广泛接受社员监督。要进一步增加财务公开内容、规范公开程序、明确公开时间,保障社员对村级财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一条 财务公开内容。

(一)收入。

1.产品销售、租赁和服务收入等集体经营收入;

2.发包及上交收入;

3.投资收入;

4.“一事一议”筹资及以资代劳款项;

5.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财政补助款项;

6.上级专项补助款项;

7.征占土地补偿款项;

8.救济扶贫款项;

9.社会捐赠款;

10.资产处置收入;

11.其他收入。

(二)支出。

1.集体经营支出;

2.村社干部报酬、差旅费、会议费、办公费等管理费支出;

3.订阅报刊费支出;

4.误工补贴、劳务等支出;

5.集体公益福利支出;

6.固定资产购建支出;

7.征占土地补偿费支出;

8.救济扶贫专项支出;

9.其他支出。

(三)资产。

1.现金及银行存款;

2.产品物资;

3.固定资产;

4.农业资产;

5.对外投资;

6.其他资产。

(四)资源。

包括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园地、滩涂、水面、“四荒地”以及集体建设用地等。

(五)债权债务。

1.应收单位和个人欠款;

2.银行(信用社)贷款;

3.欠单位和个人的借款;

4.其他债权债务。

(六)收益分配。

1.收益总额;

2.公积公益金金额;

3.福利费金额;

4.外来投资分利金额;

5.成员分配金额;

6.其他分配金额。

(七)重要事项。

1.集体资产运营计划,包括财务收支、固定资产购建、农业基本建设、对外投资计划等;

2.集体土地征占补偿及分配方案;

3.涉及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让、投资等的会议纪要(决议)、招投标及协议、合同等;

4.集体工程招投标及预决算、审价;

5.“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结论或结果(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情形以及审计过程中的档案、材料、票据等除外),以及审计整改和处理情况。

7.其他需要公开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二条  财务公开的程序。村务公开栏中财务公开由镇农村“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专职会计提供财务公开资料,经镇经管部门和社监会审核,社长和社监会主任签名,并在村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

第三十三条  财务公开的时间及标准。财务公开采取定期公开和及时公开相结合的方式。

财务公开的时间:定期公开分为按季和按月公开,全区统一表式的财务内容按季公开,在次季第一月15日前公开前一季度情况;现金存款收支情况、经营费用使用情况及务工费支出情况按月公开,在次月5日前公开前一月情况;涉及社员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财务事项要及时公开。

财务公开的标准:定期公开内容按区统一制定的表式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网络系统自动生成打印,及时公开。镇级相关部门要经常组织力量,加强对财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保障财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七章  集体经济审计

第三十四条 集体经济审计范围包括对村股份经济联合社及其所属单位的资产负债、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及财务民主管理进行的审计。主要包括村级财务年度收支审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离任审计、村属经济实体审计、3万元(含)以上的村级工程项目审计、10万元以上不招标应急工程和200万元以上大额工程复审以及信访反映突出问题的专项审计等。区农业农村局为全区村级集体经济审计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村股份经济联合社要全面开展村级集经济审计,实现集体经济“一年一审”。审计单位应当在实施审计的3日前书面通知被审计的村股份经济联合社。审计时,村股份经济联合社应如实、及时提供与审计相关的会计资料。在审计报告报送之前,审计单位应当征求被审计的村股份经济联合社的意见。被审计的村股份经济联合社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作无异议。

第三十六条 除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情形外,村股份经济联合社应将审计结果在村务公开栏中张榜向全体社员公布。

第三十七条 村股份经济联合社要加强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力度,落实整改举措、落实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责任。加大审计结果运用力度,进一步规范集体“三资”管理。

第八章  财会人员管理

第三十八条 村股份经济联合社财会人员要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经济政策、遵守会计法规和财经纪律;严格执行村级财务管理的有关文件和制度;努力钻研业务,做好本职工作;要敢于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工作责任性不强,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报账员有权参与本单位各项财务预算的编制和参加有关会议,有权对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村股份经济联合社财会人员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财务收支和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权不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对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如不制止、不纠正或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财会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条  镇农村“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专职会计、专职出纳必须对所代理村社实行分别建账核算,及时记账、结账、报账,并及时提供会计信息。严格票据管理、各类合同的签订和结算兑现审核,应定期参加代理村社班子例会,了解代理村社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并及时提供其所需要的会计资料和财务公开资料。

第四十一条 镇农村“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专职会计、专职出纳、报账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具有会计初级职称(含)以上,实行凭证上岗。同时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培训和考核。

第四十二条 村级报账员由村股份经济联合社聘任。村党组织提出人选,村务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后提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经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确定人员或由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考试确定。聘用人员须报所在镇农村“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村主要干部的直系亲属及近姻亲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镇农村“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财会人员的选拔、任用采取公开招考或委派的办法,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镇农村“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财会人员自愿申请离职或调动的,须经所在镇人民政府同意,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要签名,镇经管部门要参与交接工作;在未办清交接手续前财会人员不得擅自离职。

第四十三条 村股份经济联合社及其领导要支持财会人员履行工作职责,保证其行使工作权利,确保财务会计工作的正常运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打击报复财会人员。要保障财会人员的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九章  财务报表及财务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 村股份经济联合社必须按月、季、年准确、及时、完整地编制财务报表,并按时上报。财务报表要求内容齐全、数据准确,严禁弄虚作假。

第四十五条 村股份经济联合社必须加强档案管理,要落实专职管理人员,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档案存放室。档案室要整洁卫生,并做好防磁、防火、防盗、防潮和防尘工作。

财务档案包括章程、各类经济合同或协议、财务收支预决算书、收益分配方案、财务数据存储媒介、财务公开资料、审计资料、账簿、会计凭证、报表、有关文件制度、村社三委会会议纪要及社员代表会议决议以及其它统计会计资料等。账簿、会计凭证、报表等有关档案资料由镇农村“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保管。

村股份经济联合社对所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或协议,应建立完整的台账,在村级存档保存的同时,必须报镇农村“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四十六条 村股份经济联合社档案查阅应严格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外单位人员查阅会计档案,须凭单位介绍信,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查阅。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镇农业农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于2021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 5年。本制度施行后,《临浦镇村股份经济联合社财务管理制度》(临政办〔2019〕35 号)同时废止。

正文附件:2021.06临浦镇村级财务管理制度.docx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