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015/2021-42391 成文日期 2021-03-08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有效性 有效 解读文件 政策原文

关于《杭州市萧山区村股份经济联合社财务管理制度》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3-08 16:4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萧山政府网 通讯员

一、背景依据(制定的意义、目的、依据)

(一)、制定的意义和目的

2017年区农办、区财政局联合印发了《杭州市萧山区村股份经济联合社财务管理制度》(萧农办〔2017〕29号、萧财农〔2017〕169号)。针对2020年全区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已全部完成,按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要求,为适应新形势下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强村级集体“三资”管理,维护农民群众和农村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区农村经营管理总站修订了《杭州市萧山区村股份经济联合社财务管理制度》。2017年印发的《杭州市萧山区股份经济联合社财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二)、制定依据

国家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

《杭州市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萧委办〔2017〕2号);

《关于加强城市化推进过程中村级集体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萧政办发〔2018〕35号);

《杭州市萧山区村级小型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萧政办发〔2020〕16号);

《关于加强村级集体资金管理推行村级“无现金收付”的若干意见》(萧政办发〔2020〕15号);

《关于印发萧山区村级报账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萧农〔2019〕463号);

以及有关法规和政策。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修订后的《杭州市萧山区村股份经济联合社财务管理制度》,共分总则、货币资金及票据管理、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管理、财务预算与收支管理、收益分配和积累管理、民主监督及财务公开、集体经济审计、财会人员管理、财务报表及财务档案管理、附则10个章节49条。修订内容如下:

(一)结合省、市、区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的有关规范性要求,对村股份经济联合社相关机构及职务名称进行了规范调整。如原村股份经济联合社董事会、监事会修订为村股份经济联合社管理委员会(简称社管会)、村股份经济联合社监督委员会(简称社监会),职务由原先的董事长修订为社长,股东代表大会修订为社员代表大会等。

(二)根据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化推进过程中村级集体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萧政办发〔2018〕35号)和《关于加强村级集体资金管理推行村级“无现金收付”的若干意见》(萧政办发〔2020〕15号)文件精神,对第二章  货币资金及票据管理部分内容作了相应的修订。如第七条中,将“除小额、零星费用开支用现金结算外,1万元(含)以上要通过银行结算。当日累计取现或转账在5万元(含)以上的,必须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修订完善为“除小额、零星费用收支用现金结算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支要通过银行结算。当日累计用于慰问等取现1万元以上或转账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同意”。第八条中,修订增加“严禁开设多头账户”。第九条中  根据规范性文件审查要求,对“村级集体资金不得出借给任何企业和个人。特殊情况确需出借的”,后面修订增加了“土地征收村级补偿金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借的除外”这句定语,使出借资金范围表述更加严谨。第十条村股份经济联合社必须加强债权债务的管理中,将原先“严禁向农户借款”修订完善为“严禁向企业和个人借款”。

(三)根据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化推进过程中村级集体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萧政办发〔2018〕35号)和《杭州市萧山区村级小型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萧政办发〔2020〕16号)文件精神,对第三章 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中涉及村级工程项目管理的内容作了较大幅度的修订调整。如第十四条中针对村级小型工程由原先的10万以下调整为30万元以下的实际,对相应内容修订调整为:投资概算总额在30万元以下的,通过公开交易、预选施工方、自主实施、直接发包等方式确定施工方。3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以下进入镇街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400万元(含)以上的进入区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投标。在严格控制工程变更环节,对相应内容修订调整为:施工过程中发现确有必要变更的,项目累计变更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或协议价的10%。变更工程必须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和手续。投资概算总额30万元以下的村级小型工程项目,变更额度不得超过3 万元,变更后工程总额不得超过30万元。特殊情况须提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投资概算总额30万元(含)以上的村级工程项目,工程变更后合计增加或减少绝对额在合同或协议价10%以下且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由镇街联村干部会同村三委会讨论同意;工程变更后合计增加或减少绝对额在合同或协议价10%以上或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应当由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新组织公开交易,确因特殊原因不宜公开交易的,须提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后实施。在第十五条  规范村级物资及服务采购环节,根据《萧山区公共资源交易目标》及审管办意见,对相应内容修订调整为:对1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提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进入镇街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交易。对2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须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交易。不再区分工程类、非工程类货物、服务采购。

(四)根据《关于印发萧山区村级报账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萧农〔2019〕463号)文件精神,对第八章 财会人员管理内容作了相应修订调整,如第四十一条  镇街农村“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专职会计、专职出纳、报账员任职资格上由原先的“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修订调整为“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具有会计初级职称(含)以上”。在第四十二条  村级报账员由村股份经济联合社聘任环节,相应修订调整为:村党组织提出人选,村务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后提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后确定人员或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考试确定。聘用人员须报所在镇街农村“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三、适用对象、适用范围和实施时间

使用对象:萧山区村股份经济联合社。适用范围:萧山区。实施时间: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30日施行,有效期5年。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

解读机关:杭州市萧山区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夏利明 (党委书记、局长)

联系方式:0571-82656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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