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82/2021-41388 | 成文日期 | 2021-02-19 |
发布机构 | 宁围街道 | 主题分类 | 综合类 |
文号 | 宁街办〔2021〕2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各村(社区)、机关各办(室)、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平安萧山、法治萧山建设部署要求,高水平推进宁围街道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形成党领导下的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管理体系和保障体系。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决定成立宁围街道社区矫正委员会。
主 任:周益峰(党工委副书记)
副主任:傅云波(宁围派出所所长)
王龙全(人武部长)
周烨栋(市北派出所所长)
委 员:谢新月(宁围司法所)
萧小丽(党政综合办公室)
黄俊男(党建工作办公室)
刘 勇(综合信息指挥室)
郦阳粟(公共服务办公室)
丁伟力(平安建设办公室)
倪越龙(区域发展办公室)
滕智雄(城市建设和管理办公室)
韩亚萍(社区管理办公室)
戴越其(街道总工会)
吴 洁(街道团工委)
李 燕(街道妇联)
马彩娟(街道关工委)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宁围司法所,谢新月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成员名单如下:
主 任:谢新月
成 员:各成员单位业务负责人
附件:1.宁围街道社区矫正委员会工作规则
2.宁围街道社区矫正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
3.宁围街道社区矫正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责任清单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宁围街道办事处办公室
2021年1月26日
附件1:
宁围街道社区矫正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党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推进宁围街道社区矫正委员会(以下简称宁围矫正委)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宁围矫正委是宁围街道社区矫正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下,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贯彻落实平安萧山、法治萧山建设部署要求,高水平推进我街道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形成党领导下的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管理体系和保障体系。
第三条 宁围矫正委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街道社区矫正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研究我街道社区矫正工作有关事项,指导督促各成员单位依法履职,推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全街道社区矫正工作。
第四条 街道矫正委设主任1人,由街道党工委副书记担任;副主任3人,由辖区派出所所长、人武部长担任。
第五条 宁围矫正委由宁围司法所、宁围派出所、市北派出所、党政综合办公室、党建工作办公室、综合信息指挥室、公共服务办公室、平安建设办公室、区域发展办公室、城市建设和管理办公室、社区管理办公室、街道总工会、团工委、妇联、关工委等成员单位组成。宁围矫正委委员由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宁围矫正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宁围矫正办),负责处理街道矫正委日常事务工作。街道矫正办设在宁围司法所。
第七条 宁围矫正委成员单位需要调整的,经街道矫正委主任审批后,以街道矫正委名义行文通知。街道矫正委委员因职务变动或者分工变化需要调整的,由相应岗位人员自然递补,报街道矫正办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第八条 街道矫正委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听取街道矫正办和成员单位工作汇报,研究部署下一阶段任务措施。街道矫正委主任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召开街道矫正委全体会议或者专题会议。
第九条 街道矫正委会议议题由街道矫正办根据街道矫正委主任要求或者在征求街道矫正委委员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报街道矫正委主任或者由其委托的副主任确定。
第十条 街道矫正委会议纪要根据会议研究形成的工作意见和相关部署要求整理,由街道矫正委主任或者由其委托的副主任签发。会议纪要印发街道矫正委主任、副主任、委员。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会议纪要情况应及时抄送街道矫正办,由街道矫正办汇总后向街道矫正委报告。
第十一条 街道矫正委成员单位定期向街道矫正委报告本单位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街道矫正办及时收集、整理各成员单位有关工作情况和相关意见建议向街道矫正委报告。
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宁围街道社区矫正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
第一条 宁围街道社区矫正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街道矫正办)是宁围街道社区矫正委员会(以下简称街道矫正委)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街道矫正办设在宁围司法所。
第二条 街道矫正办设主任1人,主任由宁围司法所所长兼任;成员由街道矫正委成员单位的业务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 宁围街道矫正办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街道矫正委决策部署,协调督促成员单位落实街道矫正委议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负责征求成员单位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完成街道矫正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条 对涉及社区矫正工作的重大事项,以及街道矫正委决定、工作部署和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等,及时向街道矫正委请示报告。定期或者不定期向街道矫正委报告社区矫正工作重要情况,根据需要抄送成员单位。
第五条 在充分听取成员单位意见基础上,汇总提出年度社区矫正工作计划,提交街道矫正委会议讨论决定,协调成员单位落实任务措施。
第六条 协调成员单位对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基础上提出对策建议,为街道矫正委决策提供参考。
第七条 汇总整理成员单位向街道矫正委报送的年度工作情况,向街道矫正委报送社区矫正工作年度总结、宣传和推广成员单位社区矫正工作经验。
第八条 承担街道矫正委会议相关工作,负责会议精神传达。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街道矫正办成员会议,传达贯彻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街道矫正委决策部署,沟通交流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研究有关问题,推动工作落实。
第九条 负责街道矫正委工作联络、资料管理等工作。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有关规定,做好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宁围街道社区矫正委员会成员单位
工作责任清单
一、派出所
对审前调查中有无再犯罪进行信息核查;对社区矫正对象有无违法、再犯罪每月进行信息核查核对;落实责任民警协助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管管理和教育帮扶;对正在实施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经制止无效的社区矫正对象及时依法处置;协助查找失去联系的社区矫正对象;将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收监的社区矫正对象,送交看守所或者监狱执行;追捕被裁定撤销缓刑、假释和被决定收监执行后逃跑的社区矫正对象;会同平安建设办公室、综合信息指挥室、司法所等部门共同加强社区矫正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
二、司法所
受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主管全街道社区矫正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审前调查基础调查工作;负责矫正对象接收、外出审批、信息化核查、定期报告、实地查访、会客管理、禁止令执行、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报批、执行地变更报批、管理等级变更、教育学习、个案矫正、心理矫正、公益活动、社会适应性帮扶、考核奖惩、收监执行、矫正期满解除、矫正中止、解矫宣告、应急处置等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工作;协调派出所、平安建设办公室、综合信息指挥室等相关部门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拟定社区矫正全年工作计划和日常管理制度;推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承担街道社区矫正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工作人员报请上级予以表彰奖励。
三、党政综合办公室
在党工委、办事处领导下检查、督促了解党的方针政策及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工作计划的贯彻实施情况;在党工委、办事处领导下,具体执行上级的指示、决定和协调矫委会成员单位相关工作;制定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文件制发,做好相关宣传和信息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做好对社区矫正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等。
四、党建工作办公室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委关于加强基层党建的决策部署和相关要求;落实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各项措施;提升社区矫正工作者、志愿者、村(社区)干部中党员干部的政治思想素质,让年轻党员干部充实到社区矫正第一线。
五、综合信息指挥室
负责“基层治理四平台”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社区综治维稳以及基层治理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管理工作;将社区矫正对象纳入网格化管理,督促网格员对社区矫正对象定期进行查访;发生突发紧急事件,负责现场调度指挥,及时向街道社区矫正委员会进行汇报和情况报备,协调联动,实现快速反应。
六、公共服务办公室
帮助全街道各中小学在校社区矫正对象完成学业,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完成义务教育提供条件;指导就读学校协助司法所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履行矫正小组成员职责,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
七、平安建设办公室
负责社区矫正工作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开展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落实社区矫正对象领导包案工作;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平安村(社区)考核;指导村(社区)做好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站的管理工作;认真处理社区矫正对象信访、被信访案件妥善处置社区矫正对象的信访问题,并把相关信息及时告知司法所;参与协调社区矫正对象重要信访事项,化解重大、疑难问题和突出的纠纷矛盾;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生活困难、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按政策纳入社会保障、救助范围;对有特殊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必要的帮扶。
八、区域发展办公室
指导全街道就业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工作;依法维护社区矫正对象劳动就业等合法权益;对社区矫正对象定期发布企业招聘信息;协助司法所对企业在职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在社区矫正对象中认真宣传党和政府的财经、企业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劳动保障监察救助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根据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在企业登记中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和限制。
九、城市建设和管理办公室
在社区矫正对象批地建房、危房改造中遇到矛盾纠纷,与司法所共同协调处置;向社区矫正对象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管理工作的法规、条例,教育社区矫正对象不断增强文明卫生意识。
十、社区管理办公室
组织落实社区矫正对象农业补贴工作,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业合作社等相关权益;在社区矫正对象中贯彻执行农业和农村工作法律规范和方针政策;引导从事农业的社区矫正对象产业化经营,同时进行农技帮扶;鼓励支持、组织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十一、街道总工会
依法维护社区矫正对象劳动就业等合法权益;鼓励和引导企业为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创造条件、提供帮助;动员和组织会员参与社区矫正对象帮教帮扶活动等。
十二、街道团工委
指导和组织全街道广大团员、志愿者和相关青年社会组织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协助做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等。
十三、街道妇联
指导全街道村(社区)妇联组织和妇女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协助做好女性社区矫正对象帮教帮扶等工作。
十四、街道关工委
依法维护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协助做好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关爱帮教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