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001/2021-55704 成文日期 2021-12-18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AXSD01-2021-0012
文 号 萧政办发〔2021〕49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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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18 11:0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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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萧山区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8日

杭州市萧山区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贯彻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要求,引导和规范我区国有企业投资活动,优化国有资本布局,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浙江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浙国资发〔2017〕3号)和《杭州市萧山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萧政办发〔2020〕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一、对象和范围

(一)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萧山区财政局(国资办)、镇街、部门及机构代表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萧山区财政局(国资办)、镇街、部门及机构是区政府授权管理国有资产的机构(以下简称国资授权机构)。

(三)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和金融投资。固定资产投资主要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项目和购置不动产等;股权投资是指以各种形式出资形成的对其他企业的权益投资;金融投资是指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股票、债权、外汇、保险和以获取财务性投资收益为目的的其他金融业务投资。

企业通过依法设立或参与设立的具有实际控制力的有限合伙形式的基金进行上述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企业按照公司章程和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

二、基本要求

(一)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战略引领,聚焦主业。符合我区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符合企业发展规划,坚持聚焦主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的项目。

2.程序规范,权责对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投资决策程序、审批备案程序;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项目,应坚持同步出资、同股同权。

3.能力匹配,严控风险。投资规模应与自身规模、负债水平、投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相适应。

4.科学管理,控制层级。严格控制管理层级,新增投资形成的所属企业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三级。

(二)国资授权机构以我区战略发展方向和所属企业改革发展规划为引领,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1.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

2.督促企业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

3.制定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4.监督检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情况;

5.组织开展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三)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1.建立健全本企业投资监管体系,制定投资管理制度;

2.编制、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决策、实施、加强项目管理和提高风险防控;

4.组织开展本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审计等工作;

5.建立完善投资管理信息化系统、及时报送投资信息。

企业承担所属企业投资指导监管职责,对所属企业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相关情况应及时报送国资授权机构。

三、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一)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2.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3.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4.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5.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6.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7.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8.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9.其他应纳入投资管理制度的内容。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当经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报送国资授权机构。

(二)鼓励和支持企业做强主业。主业投资项目由企业按照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决策,企业单项5000万元及以上的主业投资项目,应在开始项目实施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国资授权机构。

(三)严格控制三级及以下企业的投资。

(四)企业下列投资行为需报国资授权机构审批:

1.企业及所属企业新设、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申请破产等。

2.企业及所属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核减所有者权益。

3.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企业及所属企业单项2000万元及以上的非主业投资项目。

4.企业及所属企业的境外投资和证券期货投资。

5.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企业及所属企业,其非主业投资项目和5000万元及以上的主业投资项目。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上述审批事项须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相关部门批准的,由国资授权机构予以上报。

(五)列入国资授权机构审批的投资项目,应报送以下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开展项目投资的请示;

2.企业有关决策文件;

3.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等相关文件;

4.投资项目风险防控报告;

5.法律意见书;

6.其他必要的材料。

国资授权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从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企业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对于资料齐全的审批事项,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书。国资授权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

(六)国资授权机构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纪检监察、审计巡察、干部管理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企业投资活动过程监管全覆盖,以及时发现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损失。

四、投资事前管理

(一)企业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纳入企业年度全面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年度投资总体目标,即投资计划对于企业实现发展战略目标、促进做强做优做大的预期作用和目标;

2.年度投资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及计划投资对负债水平影响分析;

3.投资结构及分析,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与金融投资,主业投资与非主业投资,境内投资与境外投资,本级投资与所属企业投资,新投项目与续投项目等;

4.投资资金来源及构成;

5.重大投资项目情况说明,包括投资主体、项目内容、投资总额、资金来源、预期收益、实施年限、进度安排等;

6.其他应纳入投资计划的内容。

(二)企业投资活动应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可在每年9月底前,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调整,并在完成决策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国资授权机构。

(三)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的项目,应严格履行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后实施。按规定需经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事项,在项目实施前应取得相关文件。

(四)企业编制的年度投资计划,经企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应于3月底前报送国资授权机构备案。报送时应一并提交以下材料:

1.报送文件及年度投资计划;

2.年度投资计划表;

3.董事会决议;

4.监事会意见;

5.其他需报送的有关材料。

(五)国资授权机构根据我区发展战略及企业发展规划,从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能力等方面,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通过国资综合监管平台进行备案管理。

(六)企业应当根据发展规划和战略,聚焦主业,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做好项目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投资项目,应当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形成报告,供决策参考。

(七)企业应当明确投资决策机制,对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各级投资决策机构对投资项目作出决策,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

五、投资事中管理

(一)国资授权机构对企业实施中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向企业进行提示。

(二)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对于重大投资项目,还应根据需要在再决策前开展中期评价。

企业投资项目的投资主体、地点、规模、内容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再决策时,企业应当在履行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国资授权机构。

企业应建立投资项目阶段评价和过程问责制度,对投资项目阶段性进展情况开展评价,如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调整,加强过程管控。

(三)企业应当按照国资授权机构要求,分别于当年7月10日前和次年1月10日前,将投资完成情况通过书面报告报送国资授权机构。投资完成情况主要包括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情况,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投资分析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内容。

六、投资事后管理

(一)企业在年度投资完成后,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汇总分析后于下一年4月底前报送国资授权机构。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2.年度投资效果分析;

3.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4.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5.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二)企业应当每年选择部分已完成的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对比事前可行性分析,差距较大的需作出专门说明,并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企业负责对所属企业的投资项目后评价监督、指导、检查等工作。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平。企业应当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国资授权机构对企业的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根据需要选择部分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并向企业通报后评价结果,对项目开展的有益经验进行推广。

七、投资风险管理

(一)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定,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充分发挥企业法律顾问作用,对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出具法律意见。

(二)国资授权机构指导督促企业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企业。相关企业应按照评价结果对存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健全完善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三)企业要增强举债投资风险意识,禁止超越财务承受能力或降低企业偿债能力的举债投资。

(四)企业股权类重大投资项目在投资决策前应当由独立第三方有资质咨询机构出具投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

(五)企业开展金融投资业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制定规范金融投资业务范围、投资决策、管理人选择、运营管理、到期退出等行为的管理办法;完善风险监控管理体系,制定相应预案,设立隔离措施,防止发生重大风险。

(六)企业应严格控制金融投资风险,审慎开展金融投资业务,严格规范健全内部决策程序和控制体系,审核确定金融投资额度、交易品种、止损限额以及不同级别人员业务权限等内容,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具体操作。

(七)加强金融投资风险管理

1.切实维护国有权益,防范金融投资风险。企业开展金融投资活动应遵循以下规定:资产负债率偏高、经营亏损或现金流紧张的企业不得开展金融投资。

不得对以下企业进行金融投资或开展合作: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单位;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及职工集资款的单位;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的单位。不得以承诺最低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承诺回购本金、差额收益补足及其他附加条款等债务性方式设立或投资不具有控制力的基金。禁止套期保值以外的期货投资以及投机性质的金融衍生业务投资,严格限制股票投资和委托理财,适度控制购买债券。严格规范金融投资资金来源,不得融资或挪用专项资金进行金融投资。不得参与不具有控制力的劣后级基金投资。不得以委托代持方式开展各类金融投资。

2.审慎开展金融投资活动,遵照国资授权机构相关文件要求制定完善的金融投资决策管理规则,明确决策程序,规范授权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决策体系,防止盲目决策或个人专断。

3.严格筛选金融投资项目,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拟定项目投资方案,做好尽职调查或专业评估,并由企业内部法务部门或法律顾问提出书面法律意见和建议。

4.落实项目责任制,按规定确定金融投资项目负责人,审核确定不同级别人员的业务权限,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具体操作。

5.按市场化原则操作金融投资业务,严禁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等行为。

6.加强金融投资业务的合同管理,除通过国家公开交易市场直接进行债券、股票等投资外,必须签订合法合规的书面合同,合同内容不得含有或隐含损害国有权益的条款。

7.加强金融投资项目的运营管理,建立多部门联动的运营管理体系,采取必要的措施,掌握金融投资项目的运营和财务情况。加强金融投资项目运营的动态监控,进行经常性的分析检查,在发生影响投资安全的情况前,及时研究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资金安全。

8.严格金融投资退出程序,原则上要按照“事先约定、市场运作、程序规范、有效监管”的要求进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科学评估出资价值,加强有效监管,防止暗箱操作,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9.不断健全金融投资考核评价制度,在综合考虑金融投资项目实际资金需求、市场收益率、项目风险和收益偶然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金融投资进度监测和金融投资绩效评价体系,对金融投资进度和绩效做出合理评价。

(八)企业监事会应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规定,对企业投资活动实施监督。

1.企业制定、调整投资计划时,应征求监事会意见,对提出的意见要认真研究;

2.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审议投资计划时,监事会应就投资计划独立发表意见,监事会出具的书面意见是企业向国资授权机构报送投资计划的必备附件;

3.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决策投资项目时,监事会如提出不同意见或问题的,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应作出说明;

4.对履职活动中发现的企业投资风险事项,监事会应及时向企业提示,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国资授权机构报告。

监事会重点对企业投资活动是否符合企业发展规划和主业范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资监管机构相关规定、是否履行必要程序、与企业财务状况是否相适应等发表意见。

八、责任追究

(一)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杭国资发〔2020〕68号)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投资信息的企业,国资授权机构根据情况予以处理。

(二)国资授权机构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国资授权机构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其他

(一)企业承担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国家战略性投资项目,国家和省市区有关部门另有要求的,依其要求。

(二)上市公司投资行为监管按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国资办)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四)本办法自2022年1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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