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25/2021-40653 | 成文日期 | 2021-01-29 |
发布机构 | 区城市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类 |
文号 | 有效性 |
姚建中 、冯鑫霞:
本机关于 2019 年 12 月 27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萧综执罚字〔 2019 〕第 0908041912190010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已于 2020年12月24日作出《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萧综执强催(拆)字〔2020〕第 001 号)。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萧综执强催(拆)字〔2020〕第 001 号)。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1-82705386
联系地址:杭州市萧山区通惠南路197号
附: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萧综执强催(拆)字〔2021〕第 001 号 ).pdf
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 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