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002/2021-39477 成文日期 2021-01-14
发布机构 区发展和改革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关于调整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1-14 10:2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萧山政府网 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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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房产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物业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2〕19号)和《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萧价〔2016〕22号)有关规定,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可持续发展,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经研究,决定调整普通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住房前期物业服务基准收费标准调整为:有电梯住宅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甲级2.20元,乙级1.70元,丙级1.25元,丁级0.95元;无电梯住宅甲级1.80元,乙级1.30元,丙级0.95元,丁级0.75元。

上述具体收费标准可上下浮动25%;各等级收费标准不包括电梯、增压水泵、小区水系、中央空调等高能耗设施设备运行消耗的能耗费。

二、在商品房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住宅小区,可按相应的等级确定标准,原则上不实行优质优价。

三、其他相关物业服务的政策仍按《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萧价〔2016〕22号)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下发前已批复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20年9月25日起实施。

杭州市萧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杭州市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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