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015/2020-07784 成文日期 2020-08-07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 统一编号 AXSD65-2020-0007
文 号 萧农产〔2020〕283号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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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农业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8-07 14:0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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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7号)、《杭州市萧山区加快创建部省共建乡村振兴示范区推动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萧政办发〔2019〕62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杭州市萧山区农业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农业农村局

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

2020年8月7日

杭州市萧山区农业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农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水平,切实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科学性、安全性、规范性,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各级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用于发展农业生产、促进农业增效,以项目管理为主的各类农业产业扶持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农业专项资金的申报、立项、分配、拨付、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价的管理。按照“目标清晰、重点突出、绩效导向、公开透明”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研究制定农业产业发展相关规划计划、政策措施,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绩效目标和工作任务,做好专项资金的全过程绩效管理,指导监督资金任务落地落实等;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管理,视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四条  根据区委、区政府“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全区农业发展的具体情况,本着扶重扶优、示范带动、兼顾眼前与长远发展的原则,设立项目扶持专项资金。

第五条  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区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制定相应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明确项目扶持对象、扶持范围、扶持政策及管理要求。上级有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或实施意见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相关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及全区性涉农社会组织等单位根据项目申报范围、要求和条件,选择有竞争力、有优势的项目,在规定时限内申报。项目实行“谁申报、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项目申报主体与建设主体需一致,对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等全过程负责。对投资额在300万(含)以下一般项目提交项目申请表及相关的申报资料;对投资额在300万以上的重点项目还需提交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以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预算审核报告等申报资料。

第七条  各镇街、有关单位负责辖区内农业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农业项目实行推荐人制度,各镇街、有关单位负责对辖区内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对初审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签注推荐人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区农业农村局。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组织有关专家,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项目申请单位提交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报文本进行评审,对符合项目申报要求的列入项目储备库。

第九条  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统筹考虑项目区域布局和地区平衡等因素,提出项目立项意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无异议的,联合下达项目建设计划。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

(一)不符合本区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和产业导向,属于限制类、禁止类产业项目的;

(二)在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综合园区、公益林等范围内开展违反相关管理要求的基础设施建设的;

(三)农业产业项目不符合环保、节水、土地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的。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监管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根据下达的项目建设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的内容、地点、规模等,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须按有关报批程序在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三个月内提出调整申请。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对项目资金实行专项核算,规范支付程序,使用合法支付凭证或票据,严禁大额现金支付。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对项目档案管理,妥善保管相关的文件、合同、设计、图纸、施工管理、竣工决算资料以及项目建设前、中、后的照片影像资料等。项目完成后将项目资料及时整理归档,作为验收资料。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自觉接受区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镇街、有关单位要落实项目推荐人或专门人员加强项目建设的督查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要强化对辖区内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工作,督促实施单位按照建设计划认真实施,保质保量地完成建设任务。对监督检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  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不定期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抽查,对区级重点项目与市级以上项目要加强中期检查。

第四章  项目验收与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向区农业农村局提交项目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七条  区农业农村局组织验收,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对重点项目实行项目验收主审人制度,由项目联系人以外人员担任验收主审人,按照项目建设计划进行验收。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验收通过:

(一)未按计划完成建设内容的项目;

(二)按计划完成建设内容但未达到计划投资额90%的项目;

(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计划的。

第十八条  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项目验收情况拟定资金补助或奖励计划,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下达项目补助或奖励资金。对于通过验收但在项目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的,酌情扣减补助资金,最高扣减应补助额的10%。

第十九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项目补助资格或之后项目申报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或使用发票等财务问题的;

(三)在项目建设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被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查处通报、列入“黑名单”并处于处罚期间的;

(四)在项目建设期内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农业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失信行为等情节,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区农业农村局和区财政局按规定对项目实施财务审计或造价审核,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审价结果作为项目验收、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并与项目建设单位今后申报项目挂钩。同时,按要求做好农业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  农业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或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取消后三年项目申报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后五年项目申报资格。已拨付资金的,收回已拨付的项目补助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原《杭州市萧山区农(林)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萧农财〔2014〕20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项目建设管理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萧农产〔2020〕283号 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农业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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