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02/2020-08092 | 成文日期 | 2020-08-25 |
发布机构 | 区发改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有效性 | 有效 | 解读文件 | 政策原文 |
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可持续发展,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区发展和改革局联合区住建局制定了《关于调整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萧发改〔2020〕56号),于2020年9月25日起实施。
问题1:为什么要调整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目前萧山区实行的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2014年4月1日起执行的标准。根据小区品质不断提升、物业服务成本不断上升等因素,故调整了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问题2:《通知》中调整标准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物业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2〕19号)、《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萧价〔2016〕22号)和《杭州市关于调整杭州市区普通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杭价服〔2017〕14号)有关精神,同时结合抽样成本调查,参照周边城区等实际情况,制定了该《通知》。
问题3:《通知》中的标准如何具体操作?
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管理,而非政府定价管理,《关于调整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的价格均为基准价格,同时明确25%的上下浮动范围。以带电梯小区的甲级标准为例,2.2元每平米每月为基准价格,可以上下浮动25%,即1.65元至2.75元范围之内,具体价格标准按照物业服务招标合同执行,但不得超出2.75元的浮动上限。
问题4:《通知》中的保障性住房是指什么?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53号)文件精神。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
解读机关:杭州市萧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解读人:杭州市萧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党委书记、局长 吴远东
电 话:0571-89618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