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105/2020-07769 | 成文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机构 | 区金融办 | 统一编号 | AXSD72-2020-0001 |
文 号 | 萧金融办〔2020〕10号 | 主题分类 | 政务综合类 |
有效性 | 有效 | 解读文件 | 政策解读 图解等解读 意见收集采纳 |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凤凰行动”计划,推动我区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加快上市企业后备梯队建设,根据《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萧政办发〔2018〕4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区上市后备企业是指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及申报程序,拟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
第三条 区上市后备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合法存续且登记注册地在萧山区;
2.主营业务突出,有较强的盈利能力,财务指标基本符合上市要求;
3.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政策导向,企业综合竞争力较强;
4.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有明确的上市工作计划和工作安排,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改制上市辅导(或服务)协议,且已支付第一笔中介费用。
第四条 被认定为省市重点拟上市企业的,将自动获得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格。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再被列为萧山区上市后备企业:
1.已在境内外交易所成功上市的;
2.工商注册地迁出萧山的;
3.年度“ 亩产效益” 综合评价结果为D类的;
4.其它不适宜列为区上市后备企业情形的。
第六条 区上市后备企业申报程序。
1.自愿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区金融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资格初审。企业申报材料由所在平台、镇街(场)初审后报区金融办;
3.组织认定。区金融办对上报企业进行调查,认定;
4.发布名单。区金融办定期将认定后的后备企业名单印发到各平台、镇街及相关部门,并统一在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
第七条区上市后备企业认定有效期为两年。期间未通过发审会或超过有效期仍未实现上市的,需重新认定。
第八条上市后备企业要支持、配合我区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工作的开展,每半年向区金融办报送上市工作阶段进展情况,积极参加市、区组织的各类会议、培训及调研等活动。
第九条 区级各有关部门要为上市后备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就针对影响企业上市进程的用地审批、规划许可、补办权证、延长土地使用年限等历史遗留问题,积极牵头帮助企业开展协调对接服务,设法解决问题加快企业上市进程。
第十条对上市后备企业,应按照萧政办发〔2018〕4号等文件要求及时做好政策兑现工作。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行,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萧山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20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