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15/2020-07335 | 成文日期 | 2020-04-27 |
发布机构 | 区农业农村局 | 主题分类 | 政务综合类 |
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现公布《杭州市萧山区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5月7日。
联系地址: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萧然南路489号
联 系 人:施波
联系电话:0571-82376893
附件:杭州市萧山区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萧山区农业农村局
2020年4月26日
杭州市萧山区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 高水平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快推进农业投入化肥定额制实施,减少化肥施用量,提高耕地土壤肥力、农产品品质和质量安全水平,促进绿色农业高质量发展,有序推进我区商品有机肥推广施用,确保财政扶持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浙农专发〔2020〕1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萧山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商品有机肥施用主体,必须是年累计购买经区级认定的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生产的在本地作物上施用10吨以上的种植大户、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
二、补贴范围
为提高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效果,对以下推广应用商品有机肥领域进行补贴:重点支持化肥定额制实施区、化肥减量增效实施区、耕地质量提升区、粮食生产功能区、“菜篮子”工程实施区、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等实施区域。不得用于水产养殖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补贴企业认定
列入政府补贴的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必须通过区级认定。生产的商品有机肥是需经肥料登记许可,利用本市畜禽排泄物等农业有机废弃物资源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腐熟除臭后制成的有机肥料等产品,氮磷钾总养分、有机质、重金属及水分含量和酸碱度指标分别达到省级办法规定的要求。
生产企业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由区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对各生产企业生产实际、销售情况、信用情况等进行综合审核认定,通过认定的生产企业经公示后由区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名单,一年一定。纳入政府补贴的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须向区农业农村局提供诚信生产、销售的承诺书;向补贴对象免费提供施肥明白纸、产品使用说明书等良好的技术和销售服务。区农业农村局执法部门将组织开展不定期检查。
四、补贴政策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任务等下达的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考核任务要求,为确保完成商品有机肥目标任务,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推广应用本地产商品有机肥施用的补贴,每年补贴商品有机肥数量为2万吨,区财政统筹各级财政资金按施用商品有机肥数量给予300元/吨的补贴,其中省补资金补贴额度不超过产品单价的三分之一,每个施用户最高补贴不超过15万元。施用户自主采购区外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生产的商品有机肥不列入区级补贴范围。
五、补贴申报
为确保我区商品有机肥推广工作有序开展,对商品有机肥施用实行年度计划和补贴申报制。
1、计划上报
为确保预算资金的计划性和可操作性,我区对商品有机肥推广实行年度计划制。由各施用主体根据当年商品有机肥施用情况向其所属镇(街道)及有关单位申请下一年度推广计划,由镇(街道)及有关单位汇总后于每年11月30日前上报给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根据省市下达的商品有机肥推广任务,结合各地上报计划应用情况,以文件形式下达各镇(街道)及有关单位年度推广计划任务及补贴指标。
2、补贴申报
施用主体必须在当年10月15日前向当地镇(街道)及有关单位提出补助申请,填写申报表、施用登记表等(单位盖章),提供10月15日之前一个年度内从区级认定的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购买商品有机肥发票(注明生产厂家及养分含量)、肥料送货小票、银行资金往来账等复印件;同时要提供土地承包合同复印件,转包土地的还要提供首次土地承包合同复印件,申报主体要与土地承包合同主体一致。专业合作社要提供工商登记注册户名单及分户清册。申报材料须经所在镇(街道)农业部门及有关单位确认盖章公示后,由镇(街道)农业部门及有关单位审核填写申报汇总表(签字盖章)后统一上报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
六、资金拨付
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将组织人员对各施用主体上报的商品有机肥来源、数量、施用面积等进行审核,核实商品有机肥施用的数量关系,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核实后在萧山区政府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无误后,以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联合发文的形式将补贴奖励资金下拨到有关镇(街道),有关镇(街道)及有关单位通过“一卡(折)通”等形式拨付所需的补贴资金。
区农业农村局将会同区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规范使用,专款专用,防止截留、挪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其补贴资格,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生产企业三年内不得参与各级补贴肥料产品供肥,补贴对象三年内不得享受商品有机肥补贴政策。一是生产企业或补贴对象实施过程中伪造材料、弄虚作假的;二是一年内在各类监督抽查和供货产品抽查中,供肥企业累计出现2次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或因产品质量不达标被投诉举报并核实的;三是生产企业伙同补贴对象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四是补贴对象将商品有机肥产品作为指标买卖和变相套购享受补贴肥料外流的。
每年10月30日,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将年度补贴商品有机肥产品推广应用情况、补贴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绩效等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并抄送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2018年制定的《杭州市萧山区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资金管理办法》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