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005/2020-37063 成文日期 2020-02-11
发布机构 区科技局 统一编号 AXSD05-2020-0002
文 号 萧科〔2020〕2号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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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萧山区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2-11 16:4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萧山政府网 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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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级机关各相关部门,区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建设管理,充分发挥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在海内外资源拓展、高端人才项目招引、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区委人才办、区科技局研究制定了《萧山区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中共杭州市萧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杭州市萧山区科学技术局

2020年2月11日

萧山区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建设管理,充分发挥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在海内外资源拓展、高端人才项目招引、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萧山区打造人才生态最优区的若干意见》(萧委办发〔2019〕4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建设与管理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双向建设、协同发展、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三条  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建设需具备以下条件:

1.镇街(平台)引进专业投资、孵化、科研等机构,在萧山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建设单位,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影响力,具有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基础和创办管理创新孵化中心或孵化器运营的丰富经验;

2.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应建在创新创业资源集聚的国家或地区,拥有满足孵化、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智力引进等功能和条件的固定场所,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稳定长期的土地、房屋产权或租约;

3.拥有一支具备国际科技合作、孵化经验、海外投资管理经验、熟悉驻在国(地区)情况的专业管理团队,具有相应的政策、制度、资金和服务保障体系,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商事、法律、知识产权等一系列服务支持,鼓励建设单位设立投资孵化基金,择优对入驻企业开展股权投资;

4.与驻在国(地区)科技管理机构、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建立紧密合作伙伴关系;

5.能在吸引集聚海外创新资源和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引进转化海外先进技术成果,引入海外创新载体,帮助我区园区、企业在海外获取创新资源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6.在萧山区境内具备承接海外项目本地转化和展示的空间,面积原则不少于1500平方米。

第四条  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建设申报程序:

1. 区科技局每年定期公开征集建设通知,由建设单位编制方案,所在镇街(平台)向区科技局提出建设申请;

2.区科技局会同区委人才办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综合择优入选;

3.对入选建设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委人才办、区科技局联合发文公布;

4.所属镇街(平台)与建设单位签订双方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并纳入扶持;

5.引进萧山区紧缺人才、发展重点产业等特殊情形设立的海外创新孵化中心,经所在镇街(平台)提议,区委人才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可直接纳入扶持。

第三章  考核管理

第五条  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建设单位应当每年4月底前向所在镇街(平台)提交上一年度运营与绩效报告,报告及相关材料将作为该中心上一年度绩效评价主要依据。具体如下:

1.运营场地购买或租赁材料、入驻孵化企业清单及入驻协议、管理制度、财务报告等;

2.与海外科技管理机构、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建立合作关系的材料;

3.引进并落户萧山区的创新创业人才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清单材料,含营业执照、合作协议等;

4.举办宣传活动、创新创业活动等方面的业绩清单材料;

5.其它促进萧山区科技产业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材料。

第六条  所在镇街(平台)每年对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计,一并提交区科技局。第七条区科技局会同区委人才办、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投促局等相关部门,按协议约定目标任务对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实施年度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满分100分,满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评价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报区委人才办备案。

第四章  资金扶持

第八条  对列入扶持的给予基础运营和绩效奖励支持,每家海外创新孵化中心给予200万元/年的基础运营经费支持,绩效评价合格的按得分比例再给予最高300万元/年的奖励,对认定为省市海外创新孵化中心或通过省市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按省市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每家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区级资助总金额最高500万元/年,资助期不超过5年。绩效评价累计两次不合格的,自动终止合作协议,并不再给予经费支持,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九条  本办法涉及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在区委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由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建设单位向所属镇街(平台)提出申请,镇街(平台)初审同意后报区科技局,经区科技局、区委人才办、区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区财政局下达资金指标到所属镇街(平台),由镇街(平台)予以拨付。基础运营和绩效奖励经费用于支持与海外创新孵化中心业务相关的运营支出,不得用于物业购置、项目投资、关联单位的人员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区委人才办负责统筹协调,区科技局负责业务指导,所在镇街(平台)负责海外创新孵化中心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财政支持或借用萧山区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名义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萧山区海外创新孵化中心申报或建设资格,记入信用档案,并通报政府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2日后施行,由区委人才办、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原文:关于印发《萧山区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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