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117/2020-38721 | 成文日期 | 2020-12-18 |
发布机构 | 盈丰街道 | 统一编号 | AXSD99X-2020-0001 |
文 号 | 盈街〔2020〕20号 | 主题分类 | 综合类 |
有效性 | 废止 | 解读文件 | 政策解读 图解等解读 意见收集采纳 |
各村(社区)、机关各办(室)、各企事业单位:
《盈丰街道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街道办事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盈丰街道办事处
2020年12月18日
盈丰街道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街道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管理行为,明确项目实施程序,提高项目投资效益及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省市区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及采购类项目的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街道财政性政府资金投资项目,以及街道有关单位、村集体和集体控股(包括各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工程建设及采购类项目,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街道通过投融资平台融资获得的建设资金。
(四)其他通过街道部门筹措和安排的建设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房建、市政、装饰、绿化、水利、市政配套(包括电力管道、给水、排水、燃气等)等项目,包括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工程、维护养护以及道路、桥梁、环保、园林绿化、河道整治疏浚、拆除等工程;本办法所称采购类项目是指货物、服务类及小型工程类采购。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街道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总投资规模在4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和街道确定的年度实事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总投资规模在400万元以下、1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零星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总投资规模在1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成立街道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项目领导小组”)。项目领导小组是街道项目管理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街道项目管理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建设项目会审、管理考核、检查监督和协调推进建设项目。项目领导小组由街道办事处主任任组长,党工委副书记任常务副组长,办事处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班子成员及职能办(室)等相关人员组成。小组成员调整由街道班子会议确定。
第七条 项目领导小组下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办事处分管城管办的副主任担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街道层面重大工程项目年度计划编制、立项审核、监理聘请、协助验收,按规定做好工程招标,全过程管理监督建设项目,负责街道层面施工项目具体建设和实施。各项目实施办(室)负责人或街道指定分管领导为具体负责人。
第八条 项目领导小组下设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管办”),公管办设在街道党政办,负责街道管理权限内公共资源交易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核准权限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申请和交易方式的审批;
(二)对权限范围内的公共资源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三)对权限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各环节开展监督与检查;
(四)牵头处理权限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出现的投诉、质疑(异议);
(五)协助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街道设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为街道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和村社提供进场交易服务。交易中心配备相对稳定的工作人员从事交易服务工作,落实交易所需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工作经费。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二)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提供交易服务、维护交易秩序等;
(三)协助交易发起人与竞得人签订书面合同并做好合同备案工作;
(四)做好各类交易项目的统计、分析和存档工作;
(五)协助街道公管办、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争议、纠纷及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各有关职能办(室)及村(社区)作为提出项目要求的主体,组织开展项目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负责涉及工程项目的计划编制、立项申请、方案论证、程序控制、民意评估等,负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与投资控制;对项目的自凑资金、配套资金、上级部门补贴资金等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归集和解缴。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 项目投资总规模应与街道、村(社区)的年度预算计划相匹配,遵循量力而行、综合平衡、确保重点、为民办实事优先的原则。
第十二条 街道级及村级项目一般实行分类立项审批制度:街道级项目立项分为建设工程立项、政府采购立项、公共资产资源处置立项、应急工程立项和特殊工程立项等5个方面。
(一)建设工程立项:1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审批;10万元及以上的,分管领导审批后,提交项目领导小组及班子会议讨论决定。
(二)政府采购立项:1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审批;10万元及以上的,分管领导审批后,提交项目领导小组及班子会议讨论决定。
(三)公共资产资源处置立项:5万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审批;5万元及以上的,分管领导审批后,提交项目领导小组及班子会议讨论决定。
(四)应急工程立项和特殊工程立项:5万元以下的,由实施办(室)负责人审批;5万元至3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审批;30万元及以上的,分管领导审批后,提交班子会议讨论决定。
(五)街道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提交项目领导小组及班子会议讨论前,按照相对应立项申请表上的顺序审批并准备相应的材料(详见附件)。
第十三条 村级项目立项分为建设工程立项、货物及服务类采购立项、资产资源处置立项、应急工程和特殊工程立项等5个方面。
(一)建设工程立项,5万元以下的,由村(社区)三委会讨论决定;5万元到10万元以下的,先由村(社区)三委会讨论决定,后提交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议;10万元至400万元以下的,由相关职能办(室)备案,由村(社区)三委会讨论决定,后经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议,提交项目领导小组讨论决定;400万元及以上的,由相关职能办(室)备案,由村(社区)三委会讨论决定,后经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议,提交街道班子会议讨论决定。
(二)村级10万元及以上工程类货物及服务采购、5万元及以上非工程类货物及服务采购、5万元及以上集体资产资源处置项目、10亩及以上村级土地承包、10万元及以上应急和特殊工程项目,经村(居)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提交项目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具体村级建设工程、货物及服务类采购、集体资产资源处置等项目,按 “三资”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三)村级项目提交项目领导小组及班子会议讨论前,按照村级项目申请表的上的顺序审批并准备相应的材料(详见附件)。
第十四条 项目(不含应急和特殊工程)立项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报批材料:
(一)项目相对应的立项申请表。
(二)项目建设基本情况:建设内容及规模、工期、建设条件等。其中,涉及规划土地类的应征询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三)项目建设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以及资金来源。
(四)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本省市有关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应当由区及区以上部门立项的建设项目,由相关职能办(室)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立项手续。
第四章 项目设计、审价、招标
第十六条 在街道级项目立项批准后,相关职能办(室)成立项目实施推进小组;小组成员一般由分管领导、职能办(室)、项目管理办人员组成,由分管领导任组长。街道重大项目实施推进小组成员由街道党工委确认。项目实施推进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收集村(居)民意见、确定街道级项目实施方案、配合做好工程施工“四控制”(工程投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工作,遇到问题及时反映,并协调解决;参与工程验收和对施工情况的测评。
在村级项目立项批准后,各村(社区)成立项目实施工作小组,由村(社区)三委成员、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居)民代表、联村(社区)干部等组成,项目实施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在立项后应交街道项目管理办公室备案,在招投标时作为必须提供的资料。
第十七条 街道级项目(不含应急、零星工程)设计应在本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街道交易中心”)年度服务单位中抽取,或聘请具备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村级项目设计(限额以下)由村(社区)自行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设计费率不得超过街道年度服务单位的中标费率,村级项目设计(限额以上)按照规定进行招标。对拟建的需要进行地质勘查的工程必须由有资质的部门进行工程地质勘查,勘查服务收费标准参照相关规定。项目设计完成之后,应对服务单位进行打分评价,并在项目验收时将评分表上交项目管理办公室。
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邀请有关部门、专家、街道相关领导共同评审确定最佳方案。
第十八条 项目施工方案确定以后,应在街道交易中心年度服务单位中抽取审价单位,对于10万元及以上(不含应急和特殊工程)的项目必须实行“一编一审”。同时,街道项目管理办对重点项目开展造价的盲抽审核工作,审价完成后,应对服务单位进行打分评价,并在项目验收时将评分表上交项目管理办公室。
第十九条 10万元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同类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合并成一个标的的应尽量合并,禁止将一个标的人为拆解。因综合性任务或建设规模较大等原因,需要由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同时施工的工程建设项目,经街道公共资源管理办公室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后,可将各施工单位承接的任务作为标的。
第二十条 街道相关办(室)及村(社区)负责整理立项表、经评审后的设计图纸、造价书、招标申请表等,由年度招投标代理公司按照报送资料和申请表制作招标文件后,由各办(室)实施推进小组审核后并在招标文件发售之日前3个工作日送街道公管办备案,未经备案的招标文件不得发售。总投资在400万元以下、1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及2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经项目主管办(室)、村(社区)、街道公管办审批后进入街道交易中心或委托钱江世纪城管委会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交易中心根据审批的方案开展公告发布、报名、开标、中标通知书发放、资料整理归档等工作,街道公管办负责现场监标、文件备案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总投资在400万元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4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和资产资源处置项目、列入区项目储备计划或投资总额50万元及以上使用市、区财政补贴的工程建设项目由相关办(室)及村(社区)向街道项目领导小组报送审批,并经街道班子会议讨论决定后,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报并组织招标。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得招标文件方式,发布时间在3个工作日及以上。
第二十二条 街道应急、零星特殊工程的施工单位在街道相关年度服务单位中抽取,派工单及相关材料由相应职能办(室)自行存档。
应急工程就指因突发事件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灾)情的工程项目及重要活动的保障性任务。主要为:城市道路、桥梁、雨污水管网、泵站等抢险工程;城市照明设施等抢险工程;对城镇功能、生活及生产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环卫等公共设施的抢险修复工程项目;重大活动、节日期间、文明创建工作等突击性保障性任务。
街道应急、零星特殊工程的施工、监理、跟踪审计单位在街道相关年度服务单位中抽取。
应急、零星特殊工程实施前,施工单位须制定施工方案和概算并上报,由实施办(室)做好审批流程后实施。施工过程中,按照工程复杂程度,可申请跟踪审计单位介入服务。
第二十三条 在工程招标过程中,街道交易中心要加强对施工单位信用和资格审查,凡列入萧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黑名单的竞标意向单位应取消其竞标资格。评标活动由专门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实施,并邀请人大街道工委、街道纪工委等进行现场监督。
第五章 合同签订和施工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日内与招标人签订相关合同,并同时签署廉政保证书、安全协议书。施工合同实行会签制度,经项目经办人审核后,由街道办事处主任或分管领导及村(社区)负责人签订,并对施工合同、项目预算、施工内容等材料分级自行存档。
第二十五条 施工合同签订必须在立项之后,对于常规签订的合同,项目管理办公室应制定格式样本合同,除规定内容外,应包含验收、送审等过程中违约行为的规定,不得签订有具体价格的审计依据。合同订立后7日内,招标人应在街道政务、村(居)务公开栏内及时公布。
第二十六条 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或工程造价在30万元及以上的街道级项目工程必须要由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实行全程质量监理,确保工程质量。监理单位在街道年度市政、房建监理服务单位中抽取,监理单位需每日上报监理日志。对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或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下,可由项目实施办(室)或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组织人员代为监理、监督。
村级项目工程造价在2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须实行监理,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或自行委托(但费率不得超过街道年度监理中标费率)。工程完成之后,相关职能办(室)及村(社区)应对监理服务单位进行打分评价,并在项目验收时将评分表上交项目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一般情况下,相关职能办(室)及村(社区)主要负责对工程合同、质量、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管理;项目管理办协同项目实施推进小组参与工程施工管理。有必要的,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审计单位参与跟踪审计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严格抓好工程施工的“四控制”(工程投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工程建设项目隐蔽工程质量,以现场监理签字作为认可依据,监理应按监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实事求是签定有关栏目和内容(含竣工图、材质、像片等)。未经监理确认不得将隐蔽工程封口,如有违反规定,经查实后将取消其施工单位在本街道承接其他项目资格,并将该施工单位列入街道黑名单。
第二十九条 施工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或方案进行,不得随意更改和超预算。对确因实际需作调整的,须经工程项目委托方与承接方签署技术核定签证单确认。签证施工须遵循“先审核签证,后增加施工项目”的流程原则;违反规定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确需调整预算,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逐级上报审批手续。签证内容应有项目签证责任人、项目管理办、设计、监理、项目实施推进小组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章。签证标的按规定权限进行确认;标的大于(含)10%工程预算款或工程量累计大于(含)30万元的,由街道项目领导小组确认、审核,提交街道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后由领导小组组长签证;标的小于10%工程预算款或工程量累计小于30万元的,由职能办(室)及村(社区)负责人审核、街道分管领导签证。
第三十条 街道应急、零星特殊工程以结算审核价为准。
第六章 竣工验收和工程审计
第三十一条 工程结束时,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工程在验收之前应召开验收前会议,听取施工、监理、设计等方面的情况,对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且自验通过后组织现场验收。
100万元以下街道级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由项目实施办(室)自行组织验收,100万元及以上街道级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由项目实施推进小组负责召集,组织人大街道工委、街道纪工委、公管办、党政办、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建设项目物业公司等单位参与。村级项目由村级项目实施工作小组负责召集,组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村(居)民代表、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联村(社区)干部、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与。街道的人大街道工委、纪工委需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验收或关键工程节点的核验核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400万元以上的特别重大项目应由项目管理办邀请街道主要领导参与。验收合格后,验收各方应签名确认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并作为今后结算审计、支付工程款的凭证,未出具验收报告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三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实事求是的及时按照合同、图纸、工程定额、施工签证单、会议纪要等资料编制结算,施工单位结算编制时限一般为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45日内。
第三十四条 相关职能办(室)负责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结算,对结算明显错误的要通知施工单位重新编制。经相关职能办(室)审核认可并加盖公章后的工程结算,报送街道党政办;街道党政办按有关规定统一送审工程结算,审价单位在街道年度审价单位中抽取。同一个项目施工图预算的造价控制工作与竣工结算审价工作不得由同一家审价机构承担。
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加强工程决算管理工作。由街道党政办对工程建设项目结算进行把关,并将工程项目审计报告原件抄报相关职能办(室)。
第三十六条 凡审计核减率超过20%(含)以上的施工单位,三年内不得承接本街道所有工程建设项目;核减率超过20%(含)以上、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施工单位,将其列入街道黑名单。项目管理办不定期进行二次审计,在年度所有项目中抽取一定比例项目,由非年度审价单位再次审价。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建立健全相关资料,主要包括项目招投标登记表、施工合同、廉政协议、施工图、工程验收、项目审计、款项支付情况表、施工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法人证明等其他资料。在工程建设项目付清除质量保证金外的最后一笔款项后的30天内,相关职能办(室)向街道档案室移交工程项目建设档案。
第七章 工程款项支付
第三十八条 工程预付款必须严格按招标文件、合同,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分期付款。未签订施工合同的,不得支付工程预付款。一般情况下,建设项目(不含应急和特殊工程)工程款实行“60、90、100”付款方式,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的60%,工程审计完成后支付至合同价的90%,质保期满经验收合格后支付尾款(合同价的10%)。凡未完成竣工决算审计的,工程款预付额度不得超过合同价的60%。建设单位每支付一笔工程款均须复印发票等相关付款凭证交街道项目管理办备案,具体款项报批按街道财务管理制度办理。原则上,一般项目的质保期为2年,绿化工程的质保期为1年。
第三十九条 街道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按审计结算价的10%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所有预留款待质保期满后经验收合格或进行整改后填报《工程项目质量保证金付款审批单》后方可支付。
第四十条 街道应急、零星工程根据结算审计价的90%、按季度支付工程款,质保期满经验收合格后支付尾款(结算审计价的10%)。
第八章 后期质量管理
第四十一条 质保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各职能办(室)应督促原施工单位进行及时维修。
第四十二条 质保期满后,由使用单位会同原项目实施推进小组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复验通过后方可办理工程质量保证金付款手续。具体由职能办(室)填写工程保证金付款审批单,上报街道领导审批后支付。各村(社区)按规定履行验收程序后,方可支付质保金。
第九章 其它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项目实施推进小组应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结合街道网格化管理体制,建立工程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六无工程”并采取措施制止及处置,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工程要坚决予以停工,处置结果及时上报。无法处置的“六无”工程,也应及时向规划资源,住建等部门上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及事故苗子。
第四十四条 所有工程建设项目须明确责任人以及相关的责任,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个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最重要和最直接的责任。工程开工前,五个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须签署授权书,明确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建筑工程五个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负质量终身责任,且实行书面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制度: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开工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街道项目管理办备案。项目负责人如有更换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程序,重新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街道项目管理办备案。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第四十五条 分管工程项目的领导和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不得向施工单位索取或收受贿赂,违者要按党纪政纪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因工程质量问题影响使用和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街道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不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有不符之处,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可参照上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涉及村级项目与“三资”管理有关制度有不符之处,以“三资”管理有关制度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萧山区人民政府盈丰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试行2年,自2021年1月18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