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08/2020-07972 | 成文日期 | 2020-01-21 |
发布机构 | 区民政局 | 主题分类 | 民政 |
有效性 | 有效 | 解读文件 | 政策原文 |
为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7〕139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对象:
(一)具有萧山区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的;
2.无生活来源的;
3.无法定供养(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供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4.浙江省、杭州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收入总和低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我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认定为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四)法定供养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2.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我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我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
4.浙江省、杭州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二、实施内容和标准:
(一)救助供养的主要内容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现金或者实物的方式予以保障。
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3.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困难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解决,镇(街道)财政兜底保障。
4.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按照节俭治丧原则,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
5.提供住房救助。为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住房,确保通风、采光、安全及照明。同时,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6.提供教育资助。对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资助;对在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资助。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费标准、照料护理费标准和门诊医疗费定额补助标准。
1.基本生活费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所需,按不低于上年度杭州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50%确定,具体标准按杭州市政府批准公布为准。
2.照料护理费标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分别参照我区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和三、四级三档护理补贴标准执行。
3.门诊医疗费定额补助标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每人每年补助门诊医疗费500元,由镇(街道)统筹安排使用。
特困人员生活能力评估由镇(街道)组成评估小组自行评估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2项指标以下(含2项)指标不能达到的,视为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有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视为生活基本不能自理;有4项指标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三、申请及程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审批表、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残疾人还需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协助其办理申请事宜。
(二)受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三)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调查核实过程中,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审核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等相关材料报送区民政局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四)审批。区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区民政局应当及时批准,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的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
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区民政局不予批准,并将理由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资金筹集及使用:
(一)供养经费筹集。救助供养经费的筹集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生活费,照料护理费和门诊医疗费定额补助由区财政承担,其余医疗费等费用由镇(街道)财政兜底解决,并纳入年度预算。
(二)基本生活费的使用。分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发放到镇(街道),由镇(街道)统筹用于伙食费、服装费、水电费、零用钱以及其他需救助供养经费解决的必要支出,不得用于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含机构修缮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等),其中:年度伙食费标准应不低于基本生活费总额的30%,月零用钱标准不低于月基本生活费的10%。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按照市定标准执行,按月以社会化方式全额发放到个人,任何机构、组织、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三)照料护理费的使用。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按照评估核定标准确定,由镇(街道)汇总上报至区民政局,经核查后拨付到镇(街道),统筹用于特困人员的康复、医疗、陪护等。
涉及供养经费使用,公建民营的供养服务机构参照执行。
五、资金管理与监督
1.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补助资金使用和发放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接受社会监督。
2.对弄虚作假或骗取、挪用、挤占、冒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专项资金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或责任人的责任。
六、明确其他相关事宜
1.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一个月后实施。
2.本办法由萧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七、解读机关
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
解读人: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局长 董茶仙
联系电话:0571-82632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