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15/2019-07563 | 成文日期 | 2019-08-15 |
发布机构 | 区农业农村局 | 主题分类 | 政务综合类 |
有效性 | 有效 | 解读文件 | 政策原文 |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和《杭州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杭依办〔2019〕7号)的要求,现对我局制定的《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作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深化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标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状况并进行动态管理”;第三十二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适时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应继续实施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结合我局展工作实际,对机构改革后存量行政规范性文件46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二、起草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
三、起草过程
从2019年6月下旬开始,在前期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明确了本次清理的重点:根据相关改革措施以及上位法修改、废止情况,逐项研究梳理,确保应改尽改、应废尽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或与上级改革决策相抵触的,应予以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或与上级改革决策不一致的,应予以修改。
在上述思想的指导下,区农业农村局整理汇总了《萧山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于2019年8月8日在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公示期内,未收到意见建议反馈,对前期形成的清理结果进行了更新。
四、主要内容
通知正文介绍了区农业农村局对机构改革后存量的46件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结果,其中:继续有效的41件,宣布失效的0件,废止的5件。明确本次清理宣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区农业农村局行政管理的依据。
五、适用范围
本清理结果通知适用于萧山区范围内农业农村工作行政管理行为。
六、施行时间
《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七、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局政策法规科
解读人:朱梁刚
联系电话:827326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