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01/2019-07519 | 成文日期 | 2019-02-20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 | 主题分类 | 财政综合类 |
有效性 | 有效 | 解读文件 | 政策原文 |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意义
1、适应《招标投标法》修改的需要
201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对《招标投标法》的修改,取消了关于招标代理资格认定的相关规定。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再必须取得相应资格。
2、适应发改委颁布的第16号令的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授权,国家发改委曾在2000年发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3号令)并授权地方可自行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2018年,国家发改委又重新颁布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改委令第16号),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的规模标准进行较大幅度的修改。
3、适应省政府新出台政策的需要
2018年8月,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提出精简审批环节的要求,明确规定取消施工合同备案、中标价备案两个备案事项。
4、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需要
目前,指导我区招投标工作的两个区级主要文件是《杭州市萧山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实施细则》(萧政办发[2013]241号)、《杭州市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萧政办发[2017]50号)。两个文件在规定内容上多有重叠,需要对相关文件进行整合、修改,使规范性文件更加精简、有效。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发〔2018〕39号);
2、《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改委令第16号);
3、《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18〕81号)
三、主要内容和特点
1、调整依法必须招标范围及规模
根据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改委令第16号)的规定调整招标范围与规模。一是提高规模标准。施工类、货物类、服务类规模标准分别提升为4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二是调整范围。国有投资不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非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不再列入依法必须招标范围。
2、减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手续
一是取消施工合同备案。省政府依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的文件精神,发布了《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18])81号》,取消了施工合同备案手续。二是取消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需求。办理施工招标申请时,不需再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是取消直接发包手续的办理。对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采取非招标方式的,取消到区级招投标平台办理直接发包手续的环节。
四、适用范围
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本区政府投资项目。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萧山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解读人:陈益,联系电话:82899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