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15/2019-07762 | 成文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机构 | 区农业农村局 | 统一编号 | AXSD65-2019-0008 |
文 号 | 萧农〔2019〕463号 | 主题分类 | 政务综合类 |
有效性 | 失效 | 解读文件 | 政策解读 图解等解读 意见收集采纳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全市村级报账员队伍专项治理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村级报账员队伍监督管理,规范村级事务运行,我们修订了《萧山区村级报账员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萧山区村级报账员管理办法(试行)》
杭州市萧山区农业农村局
2019年12月30日
附件
萧山区村级报账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区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规范村级报账员任用管理,全力打造一支爱岗敬业、胜任本职、清正廉洁的村级报账员队伍,推动全区清廉乡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报账员以村股份经济联合社为单位设立,每个村股份经济联合社设1名。镇街要严格落实村级报账员管理主体责任,完善村级报账员选拔聘用、日常监管、年度考核等制度。
第三条 村级报账员的主要职责是:严格执行村股份经济联合社财务管理制度和“三资”管理相关规定;参与制定财务预算,监督村集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如实反映“三资”和财务管理情况;管理、使用好收款收据,及时将收到的现金缴存村基本账户;严格审核付款凭证,按要求支付各类款项;及时向镇街农村“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结报收支凭证和财务资料;做好日常财务统计、各类备查账簿登记及村级财务档案的建档和管理;定期开展村级财务公开等工作。
第四条 村级报账员享有下列权利:参加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会议;参与村级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参与检查指导村下属单位的财务工作;有权拒绝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业务;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检举揭发违反财务制度的问题。
第五条 村级报账员必须具备以下任职资格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过硬,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有良好的品行和信誉;
(二)具有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和会计专业知识,熟悉村级财务审核、报销制度规定,具备一定的电脑操作技能;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和正常履职的时间,安心本职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聘任的村级报账员年龄要在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或会计专业相关职称的优先录用。
第六条 以下人员不得聘任为村级报账员:
(一)村主要干部和配偶、直系亲属及近姻亲;
(二)长期在外经商务工不能正常履职人员;
(三)已担任村监会(监事会)的人员及其家庭成员;
(四)因违反财经纪律曾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五)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村级报账员选拔聘用应由镇街统一组织,实施公开招聘。在个人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由镇街组织资格审查、理论知识考试,根据综合考察结果,研究确定聘用人选。对确定聘用人选要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村股份经济联合社聘用。新聘任村级报账员试用期3个月,合格者录用,并签订聘用协议,协议要明确报账员工作职责、工作纪律要求、享有的权利及报酬待遇。
第八条 原则上在职村级报账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须卸任。
第九条 村级报账员一经录用要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调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村股份经济联合社予以解聘。
(一)不服从组织安排、不履行职责、工作拖拉、表现不良、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二)违反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不按规定进行报账和公开财务的;
(四)参加由区级业务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的业务考试不合格者;
(五)出现本管理办法中第六条所列情形的;
(六)发生其他财务违法违纪行为或严重失职的。
村级报账员调换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并应无条件移交各类财务档案资料,交接时应由镇街农村“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人在场监交并签字。
第十条 镇街农经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负责做好村级报账员的教育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 村主要干部要支持村级报账员履行职责,以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积极为村级报账员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和氛围。
第十二条 镇街农经管理部门要不定期对村级报账员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督促村级报账员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三条 镇街应每年组织对村级报账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其报酬挂钩,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要予以解聘。
第十四条 镇街应加强村级报账员队伍日常教育管理,规范报酬保障机制,报酬标准参照村三委会一般干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各镇街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操作方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试用期间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