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01/2017-07235 | 成文日期 | 2017-07-12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有效性 | 有效 | 解读文件 | 政策原文 |
一、萧山为什么出台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实施办法?
答:受全球气候变暖影响,近年来,全国范围极端天气事件多发、安全形势严峻,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着力加强应急预案建设和预警信息发布,构建以预警信号为先导的全社会共同响应的应急响应体系。目前,我区已编制了《杭州市萧山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抗雪防冻、高温、大风重污染天气等专项预案,对极端情况下学校停课的应急响应措施已经做出明确,但是因为停课这项工作涉及极端天气预警信息发布、政府领导决策、教育部门部署、众多学校以及数万家庭执行等众多环节,目前缺乏具体的执行标准,如什么时候停、谁决定停、怎么停等等,所以操作起来很有难度,迫切需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加以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极端天气应对,确保极端天气条件下中小学生等重点人群安全,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32号)、《杭州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实施办法(试行》(杭政办函〔2016〕14号)等法规精神,切实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公共安全气象保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118号)提出的“各级政府要建立以台风、暴雨(雪)、霾等灾害预警信号为先导的停课、停工、停市等制度”的要求,我区制定并出台《萧山区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涉及停课和误工安排的极端天气种类和预警等级是什么?全区极端天气预警发布、变更和解除责任怎么界定?
答:综合考虑各类灾害性天气对生产生活的危害程度和我区历史气象灾害发生的情况,《实施办法》提出将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霾五类灾害性天气红色预警纳入极端天气范围,《实施办法》明确由区气象台负责全区极端天气预警发布、变更和解除工作。
三、极端天气停课安排的具体如何实施?
答:《实施办法》提出:当日6:00前发布极端天气预警信号,且在6:00仍维持的,学校应全天停课;当日6:00以后至学校上课前发布极端天气预警信号的,学校要灵活安排教学活动,一般不上新课,未启程上学的学生不必到校上课,上学途中的学生应主动采取安全避险措施,已到校的学生应服从学校安排;当日上课期间发布极端天气预警信号的,学校可继续上课,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实施办法》要求,学校要事先制定具体应对计划,细化完善相应措施,健全值班制度,做好与学生及家长的沟通;高等院校、社会培训机构等参照落实。
四、学校停课为什么只采用全天停课,而不是根据气象条件分推迟上课、半天停课、全天停课等多种情形?
答:结合我区及其他市县历次停课的经验,从学校管理和学生执行以及家长接送等方面考虑,设置多种情形,不利于学生和家长掌握,实际操作时也存在执行困难。同时,从保护学生安全考虑,为了应对极端天气,需要尽可能留足时间空间加强防护。所以,目前只采取“全天停课”和“全天不停课”两种情形。
五、极端天气预警发布与传播由哪些渠道权威发布?
答:为规范极端天气预警信息的权威发布,保障应急响应工作有序、规范、高效。《实施办法》明确极端天气预警信号由区气象台统一发布,三大通信运营商、华数集团和电视、广播等管理部门要落实预警信号传播工作,教育部门、学校等应及时接收预警及预报信息,并向家长、学生通报停课和复课等信息。
六、《实施办法》为什么未对用人单位的停产、停工、停业等作出统一规定?
答: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确保城市正常的运行秩序是制定《实施办法》的根本目的。为此,在制定《实施办法》时考虑到用人单位的业态复杂,作息时间各异等因素,未对极端天气情况下用人单位停产、停工、停业作“一刀切”规定,根据用人单位的不同性质明确“区气象台发布极端天气预警信号后,除政府机关和直接保障城市运行的企事业单位外,其他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保护有关规定采取临时停产、停工、停业等措施”,并明确“用人单位要从保护职工安全角度出发,做好因极端天气导致误工的具体应对计划,明确应当或无需上班的人员和情形,以及复产、复工、复业的条件,并告知职工”。
七、用人单位为什么要事先制定应对极端天气的具体方案?
答:用人单位应按《实施办法》要求,完善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事先要制定应对极端天气的具体方案,是为了一旦发布极端天气预警信号时,单位和职工都能有章可循、有序应对,既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又减少对生产和工作的影响,避免因措手不及、安排不当等而造成不利后果。应对计划要着重明确发布极端天气预警信号后,确需到单位上班的岗位和人员,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职工应主动与单位联系的方式等;当极端天气预警信号解除后,职工应当复工的情形。以便一旦发布极端天气预警信号后,用人单位和职工可以按事先制定的具体应对计划,有序响应。应当上班的职工要尽量到岗上班;但受极端天气影响而不能按时到岗的职工,要及时与单位联系,以便单位及时作出调整安排。由于职工因极端天气造成道路交通受阻而发生误工的,属不可抗力而非主观原因,用人单位对此种情形不应按照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作处理。由于具体应对计划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为此,用人单位在制定具体应对计划时应听取工会意见或者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
八、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措施相关各方的工作职责怎么划分?
答:《实施办法》提出,区气象台发布部分区域极端天气预警时,相应区域应执行停课和误工措施,其它区域可维持正常学习、工作秩序,但要妥善处理相关学生和职工的迟到、误工等情况。各部门要因地制宜开展《实施办法》适用宣传工作,相关部门要制定对应实施细则。公众要主动收听、收看和查询最新极端天气预警信号等信息,学习防灾减灾知识,了解预警信号含义和要求,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学生家长要切实承担起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