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01/2019-07554 | 成文日期 | 2019-07-19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 | 主题分类 | 政务综合类 |
有效性 | 有效 | 解读文件 | 政策原文 |
一、制定背景
萧山区部分工业企业申请利用自有存量房产临时改变土地批准用途,用于医疗、养老服务用房、酒店等经营性用途;同时,根据2016年萧山区工业用地调查,原批准为用途为工业用地与现状用途不一致情况较为普遍。为加快盘活存量用地,支持和规范符合产业发展导向项目临时改变用途以及国有划拨土地因地上房屋出租或从事商业等经营性活动,并对历史已改变用途项目的清理和规范,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加强对土地市场和国有资产的管理,为依法依规对临时改变土地批准用途行为进行统一管理,制定《萧山区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4、《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
5、《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土地年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282号)
6、《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亩产备增”计划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若干意见》(萧政发【2014】93号
三、主要内容
本管理办法共四章十四条
1、第一章总则,共五条,规定制定政策的依据,土地收益金的定义,区财政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及镇街平台的职责,土地收益金缴纳义务人、临时改变用途期限及办理规定,临时改变用途的权利限制。
2、第二章收缴和使用,共五条。
第六条规定征收土地收益金的四种情形。
第七、八条规定征收的前置条件取得规划资源部门临时改变用途批准文件,征收面积的核定。
第九条规定土地收益金征收标准。
第十条规定收益金的使用。
3、第三章收缴程序,共二条。
第十一条规定国有划拨土地房屋不改变用途用于出租或继续用于经营的土地收益金征收程序。
第十二条规定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土地收益金征收程序。
4、第四章附则共二条。规定土地年收益一般按年征收,具体按照合同约定。在批准期限内用地单位终止使用、因国家征收停止使用等情况土地收益金的结算。本办法施行时间及负责解释机关。
四、适用范围
《杭州市萧山区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为杭州市萧山区。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
解读人:周建光
联系方式:0571-82718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