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01/2019-07584 | 成文日期 | 2019-10-21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 | 主题分类 | 政务综合类 |
有效性 | 有效 | 解读文件 | 政策原文 |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和《杭州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杭依办〔2019〕7号)的要求,现对《杭州市萧山区加快创建部省共建乡村振兴示范区推动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作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
今年以来,由于“大棚房整治”等原因,农业行业发展信心不足,农业经营主体对继续投资持观望态度。对此,省市都十分重视。杭州市人民政府为提振农业经营主体信心,今年安排10亿资金用于全市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并召开全市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暨加快乡村产业融合发展推进大会。同时,随着我区城市化快速推进、数字经济迅猛发展、大江东区域调整等实际情况,加之近些年周边县市农业产业兴起,余杭现代农业产业园成功入选2019年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名单等竞争压力,我区今后的农业产业化发展思路亟待调整,扶持力度亟需加大。
二、起草依据
《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总方针推动“三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省委发〔2019〕11号);《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市委〔2018〕8号);《杭州市高质量推进乡村产业振兴行动计划(2019-2022)》;《杭州市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方案》。
三、起草过程
上半年,在听取镇街、农业经营主体等各个层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中央、省市精神,区农业农村局起草了产业化扶持政策初稿;7月初,区农业农村局相关同志赴余杭开展学习考察,学习其国家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先进经验;7月29日,向赵立明副书记、方军副区长作专题汇报;8月7日、8日,召集镇街分管农业产业的副镇长、农业产业行业协会主要负责人以及农业经营主体代表,分南片和东片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8月26日,方军副区长牵头召集区财政、规划资源分局等部门召开协调会,进一步优化完善政策。9月23日,方军副区长再次牵头召集区农业农村局、发改、财政、规划资源分局、法制办和深改办等部门征求意见,区农业农村局对此政策又进行了修改完善。
四、主要内容
按照未来几年萧山要继续争创全省农业领先地位的目标,对原农办、农业局和农水局产业政策进行整合的基础上,根据省市相关政策精神,以“建设具有萧山特色的都市型现代农业”为方向,有针对性地制订了这一政策。此政策共六个方面,二十一个小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特点。
1、进一步突出扶持重点。政策围绕发展特色农业、品牌农业、休闲农业、创意农业、数字农业等“五大农业”,改变以往产业资金“摊大饼”模式,重点扶持区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规模型农业产业园、一二三产融合园、数字产业园等产业园区,新增“互联网+”农业经济、农创客培育等符合新经济导向的政策内容,使财政资金真正用在刀口上。
2、进一步提高扶持力度。对一般小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产业化项目的,补助比例由30%提高到50%;对区级及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开展农业产业化项目的,补助比例由30%提高到55%,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对利用集体用房等存量房产新开办的民宿,补助比例由20%提高到55%。这些补助政策的提高,将对我区农业产业振兴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3、努力破解要素瓶颈。根据杭州市政策,我们把农业产业用地政策写入政策内容。比如种养植面积在10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可按照种植面积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7亩的标准安排附属设施用地;对流转林地200亩以上规模经营的,允许林地面积的3‰,用于林业生产用房及相关附属设施建设。全区国土空间规划应根据所辖镇街实有农用地面积,预留5‰的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用于零星分散的单独选址农业产业项目建设。建议每年安排100亩地指标用于农业产业发展。
五、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区内各经营主体(个人)及相关行业协会。
六、施行时间
《意见》有效期自2019年1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参照本文件执行。
七、解读机关
本政策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